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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張銘晃黃珮茹

上訴人
即原告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麗如(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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