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麗如(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