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暫字第1號
- 聲請人
- 張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4 號裁定」,經查無該裁定存在,爰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於106 年7 月25日向本院遞狀,表明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智國企字第10511008150 號裁定,因本院並無此字號之裁定,經函請聲請人補正特定聲請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1日再次具狀表明請求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係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第4 號裁定,惟本院有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4 號發明創作獎助之行政訴訟事件,但該事件並未曾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聲請人請求撤銷之裁定,應不存在。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為補正所提出之書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有違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本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由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惟因補正後,仍因請求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存在,而須駁回聲請,爰不再命為無益之補正,併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