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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暫字第1號

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汪漢卿伍偉華蔡志宏

聲請人
張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4 號裁定」,經查無該裁定存在,爰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於106 年7 月25日向本院遞狀,表明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智國企字第10511008150 號裁定,因本院並無此字號之裁定,經函請聲請人補正特定聲請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1日再次具狀表明請求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係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第4 號裁定,惟本院有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4 號發明創作獎助之行政訴訟事件,但該事件並未曾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是聲請人請求撤銷之裁定,應不存在。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為補正所提出之書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有違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本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由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惟因補正後,仍因請求撤銷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存在,而須駁回聲請,爰不再命為無益之補正,併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暫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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