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著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著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 表 人 李念和(董事長) 再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林柏川(理事長) 參 加 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董事) 參 加 人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文(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董事長) 參 加 人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邦泰(董事長) 參 加 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文(董事長) 參 加 人 新唐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勝(董事長) 參 加 人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紳(董事長) 參 加 人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董事長) 參 加 人 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騰芳(董事長) 參 加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紳(董事長) 參 加 人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紳(董事長) 參 加 人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榮輝(董事長) 參 加 人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順德(董事長) 參 加 人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董事長) 參 加 人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董事長) 參 加 人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董事長) 參 加 人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乃維(董事長) 參 加 人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董事長) 參 加 人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鵬(董事長) 參 加 人 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定甫(董事長) 參 加 人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紋魁(董事長) 參 加 人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全(董事長) 參 加 人 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全(董事長) 參 加 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董事長) 參 加 人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振珉(董事長) 參 加 人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煒 參 加 人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宗貽(董事長) 參 加 人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振珉(董事長) 參 加 人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參 加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恒慈(董事長) 參 加 人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原西海岸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森垣(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慶壽(董事長) 參 加 人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憲忠(董事長) 參 加 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董事長) 參 加 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董事長) 參 加 人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董事長) 參 加 人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卿(董事長) 參 加 人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朝男(董事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代 表 人 彭淑芬(理事長) 參 加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董事長) 參 加 人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屬維京群島商中 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許良宇(董事長) 參 加 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福星(董事長) 參 加 人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判字第461 號判決及105 年5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行著更(二)字第1 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 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 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 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對於同一事件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判決』同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以外之法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且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乃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事實概要:再審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召開第6 屆第1 次會員大會,會中決議修正通過該會衛星電視臺、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並函報再審被告備查與公告。嗣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共40家公會、協會或公司(下稱:利用人),均對系爭使用報酬率異議,以其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 項規定,向再審被告申請審議。案經再審被告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公告於網站,嗣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現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陸續備具相關資料向再審被告申請審議,經其列為審議程序參加人,並依同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8 日及同年10月19日召開第10次、第1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再審被告爰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審議決定變更系爭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與數額,並以100 年10月31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 號函(下稱:原處分),將審議結果通知再審原告、各申請人及審議程序參加人。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再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439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行審理。本院更為審理後,經本院102 年行著更(一)字第2 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下稱:更一審判決),再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709 號判決將前揭更一審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行審理,本院更為審理後,再經本院104 年行著更(二)字第1 號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原告公告之有線電臺費率中,接收至國內衛星電臺及購物頻道之節目頻道部分,即已遭衛星電視臺取代,故原告公告之有線電視臺費率應禁止實施』部分撤銷,並駁回再審原告其餘之訴」(下稱:更二審判決),再審原告對更二審判決不利部分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46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原確定判決)。 三、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更二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