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上訴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佳瑜(董事長)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代表人張松輝(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6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1信股。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本院卷第268頁至第269頁),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臺北市」),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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