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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啟謀

上訴人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清河(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裁判費1 /2 ,故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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