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清河(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裁判費1 /2 ,故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上訴人如無第241 條之1 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第24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