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 原告
-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阿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HOE, INC.)
- 代表人
- 海達德 愛德華‧J(Edward J. Hadda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97年10月9 日以「NITIAU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鞋子,男鞋,女鞋,童鞋,嬰兒鞋,運動鞋,休閒鞋,皮鞋,布鞋,涼鞋,拖鞋,雨鞋,木屐,滑雪鞋,鞋底,鞋墊,鞋面,鞋跟,鞋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039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於107 年3 月1 日第45卷第5 期商標公報更正系爭商標註冊圖樣。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3 年10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103051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10706301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