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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原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阿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HOE, INC.)
代表人
海達德 愛德華‧J(Edward J. Hadda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97年10月9 日以「NITIAU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鞋子,男鞋,女鞋,童鞋,嬰兒鞋,運動鞋,休閒鞋,皮鞋,布鞋,涼鞋,拖鞋,雨鞋,木屐,滑雪鞋,鞋底,鞋墊,鞋面,鞋跟,鞋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0394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於107 年3 月1 日第45卷第5 期商標公報更正系爭商標註冊圖樣。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3 年10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103051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10706301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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