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 代表人
- 溫泰鈞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毓貞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孫重銘
- 參加人
-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姜緗潔(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誠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