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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原告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表人
溫泰鈞(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以「看見台灣」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運動帽、帽子、皮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8029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7 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G0105062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7063087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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