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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汪漢卿黃珮茹伍偉華

原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雪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螺絲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132701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239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徐金澤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7 月14日(106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620731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45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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