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孜亭(董事)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峯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君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汝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莊智皓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趙元寧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智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該局編為第98215542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177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5 年2 月26日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6 年7 月26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773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7 年2 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01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