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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孜亭(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君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汝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莊智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趙元寧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智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該局編為第98215542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177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5 年2 月26日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106 年7 月26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773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7 年2 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01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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