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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惠如伍偉華蔡志宏

原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碧鴻
參加人
吳安燦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蕭浥玲,因其已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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