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 原告
-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素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碧鴻
- 參加人
- 吳安燦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蕭浥玲,因其已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