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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秀清(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加人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玉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以「矽膠槍」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並以104 年4 月2 日申請之第104110790 號專利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5110095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363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 月26日(107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720089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8日經訴字第107063045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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