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 原告
- 劉大中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琴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永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以「用於晶圓切割機之自動化加藥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10421085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1053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5 年8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5 年10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 、5)。案經被告認其更正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6 月19日(106)智專三(二)04066 字第10620640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10月2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4 、6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5 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11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6063119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