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張東輝、洪淑敏

  • 當事人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忠信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原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東輝(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王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忠信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以「具有破碎岩層功能的連續壁挖掘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47747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有辦理聽證之必要,於107 年9 月25日辦理專利舉發聽證作業,另於107 年10月22日以(107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720986750 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被告就第103201705N01號專利舉發事件,應做成請求項1 舉發成立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英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