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3 4原告陳智鴻 5訴訟代理人朱世仁專利師 6 7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 9 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1訴訟代理人韓薰蘭 12葉獻全 13參加人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15代表人陳宥瑜(董事長) 16 17訴訟代理人蕭智元律師 18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 19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0經本院裁定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21主文 22原告之訴駁回。 23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4事實及理由 25壹、程序方面 26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原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7「命被告應將第102141689號臥式電鍍裝置系爭專利(NO1) 1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08年4月 222日、6月5日當庭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發明第I 3521100號『臥式電鍍裝置』專利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部分撤 4銷」、「被告應就發明第I521100號『臥式電鍍裝置』專利請 5求項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本院卷第349頁、第497頁) 6,核原告所為,僅屬訴之聲明之更正,且經被告、參加人表 7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97頁),應予准許。 8二、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 9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 10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 11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1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13告於原處分階段提出證據2至11(即原證2至11),以其組 14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嗣於提起本件行政訴 15訟時提出原證12,與原證據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16進步性,核係原告就同一撤銷理由所提出之新證據,並經被 17告、參加人就此部分提出答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18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自得併予審究。 19貳、實體部分 20一、事實概要︰ 21參加人於102年11月15日以「臥式電鍍裝置」向被告申請發 22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號審 23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211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24專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25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7年1月8日提出系爭專 26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至4 27),被告即依該更正本審查,以同年6月13日(107)智專三 21(五)01058字第10720530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年 21月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請求 3項2至4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4同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決定駁回,再向本院 5提起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的結果,若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 6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 7利益,遂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81舉發 91為舉發成立 10 112、4、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12性: 132第15、16圖揭示其電鍍槽具有處理槽116及第二槽 14117,第一槽116的二端設有孔123,而第二槽117的二端 15亦設有孔122,又第二槽117形成於處理槽116的兩端,為 16內、外槽的形式;一電極131設於處理槽116中,該二槽1 1716、117均具有電鍍液,一泵浦裝置120將第二槽117中的 18電鍍液抽回處理槽116,是以原證2之處理槽116、第二槽 191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21、第二槽22,原證2處理 20槽116二端所設之孔1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進料口21a 21與第一出料口,原證2第二槽117二端所設之孔122相當於 22系爭專利之第二進料口22a與第二出料口22b,故原證2已 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A「電鍍槽具有第一槽21與第 24二槽22,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21設 25有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第二槽22設有第二 26進料口22a與第二出料口22b」之技術特徵。至被告將系爭 27專利請求項1解釋為「電鍍液自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 31口21b持續溢出」,係超出系爭專利請求範圍之審查判斷, 2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概括定義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 3,且該二槽分別設有第一、二進料口與第一、二出料口,至 4於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為開放或密封,則在所不問。 52第15圖揭示一泵浦裝置120,設於處理槽116及第 6二槽117之間,該泵浦裝置120設有抽水管及排水管,其抽 7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7,而排水管配置於處理槽116,俾將 8電鍍液循環輸送予處理槽116,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抽水機 9構25及排水管31與抽水管30,故原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 10請求項1特徵B「於電鍍槽的第一槽21與第二槽之間設有 11抽水機構25,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31與抽水管30,該抽水 12管30配置於第二槽22,該排水管31配置於第一槽21」之 13技術特徵。至被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解釋為「電鍍液的水 14位須至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的高度且須是持續 15溢出的狀態,並隨時保持第一槽21內電鍍液的水位,以供 16電鍍液能適當浸泡到加工件29」,係超出系爭專利請求範 17圍之審查判斷,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B僅界定抽水機 18構具有排水管及抽水管,至於何時抽取及排放電鍍液、電鍍 19液於電鍍槽內之水位、電鍍液是否持續溢出、如何浸泡加工 20件等均非特徵B之限定條件。 214第1、2圖揭示,其電鍍槽1內設有陽極板;電鍍槽 221與電鍍液次槽2之間設有循環泵浦12,以循環供應電鍍液 23;一工件驅動機構8,用以推送棒狀工件W前進;其中工 24件驅動機構8於電鍍槽1後側之工件入口處設有第一支持機 25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於電鍍槽1前側之工件出口 26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每一支持機構10a、10b、10c均具 27有支持滾輪55(如第2圖及第5圖所示),各支持機構的 41支持滾輪55係兩兩對稱排列為一組,且每組支持滾輪55以 2傾斜於工件W軸線的角度θ2排列設置,以帶動工件旋轉 3與進行軸向移動,是以原證4之三支持機構10a、10b、10c 4設於電鍍槽1的前後二端,以供棒狀工件W入料及出料, 5且各支持機構具有兩兩為一組之支持滾輪55,該支持滾輪5 65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故原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 7請求項1特徵C「電鍍槽的第一槽21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 8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27、28、34、35、36 9、37,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 10傳送裝置之傳動滾輪271b、281b、34a、35a、36a、37a…負 11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 12;該傳送裝置27、28、34、35、36、37是由兩滾輪為一組 13,以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 14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 15,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之 16技術特徵。至被告稱原證4之支持滾輪55設計在電鍍槽的 17入口端,僅有進料輸送功能云云,惟由原證4第2頁右欄第 18六段記載「電鍍槽1後側之入口側設置工件驅動機構8之第 19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前側之出 20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及第3頁左欄第五段記載「第一 21支持機構10a設置有支持滾輪55,支持滾輪55係樞設於工 22件W兩側的垂直支架50。支持滾輪55的軸線與工件以角 23度θ2傾斜…。第二支持機構10b及第一圖出口側的支持機 24構10c係具有相同的結構」可知,原證4之三支持機構10a 25、10b、10c具有相同結構,在電鍍槽1的入口端與出口端 26均設有相同構造之支持滾輪55來轉動及軸向移動工件W, 27被告所稱並不可採。被告另稱原證2之手柄桿13"、手搖桿 5113與系爭專利之傳動裝置不同云云,然原告並未執原證2 2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C之傳動裝置,被告之比對基 3礎並不適當,又原證2第1圖A及第2圖揭示其拉伸裝置 4具有上拉伸滾輪17及下拉伸滾輪18,受一馬達單元21驅 5轉,以帶動工件10軸向位移進入處理槽,此與原證4之支 6持滾輪55帶動加工件軸向位移之方式相同,對所屬技術領 7域之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原證4之支持滾輪55取代原證2 8之拉伸裝置,以提高工件之傳送效率,具有置換可能性及動 9機。 106第一圖揭示其水平電鍍裝置係以複數組驅動滾輪81 11推送電鍍工件82前進,且以最外兩側之兩組陰極導電輪83 12將負電導引至工件82,原證6固未載明陰極導電輪位於電 13鍍槽之何處,只是把驅動滾輪與陰極導電輪排列在一起,惟 14依電鍍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係在電鍍槽外放陰極的電 15極、在電鍍槽內放陽極的電鍍液,不可能將正、負極均放在 16電鍍槽內,又原證6並未揭露內外槽,應是開放式,因原證 176之陰極導電輪83與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均是以可轉動 18的滾輪接觸工件表面藉以對工件通電,二者之導電技術如出 19一轍,在原證6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使 20原證4之若干支持滾輪55具有導電功能,將負電導引給工 21件,以取代原證4之電極,使支持滾輪55具有傳動滾輪及 22導電滾輪功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C「傳送裝置包 23括…導電滾輪271a、281a,導電滾輪271a、281a配置近於 24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 25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至被告稱原證6之陰極 26導電輪83為可轉動之滾輪,其通電技術無法組合於原證4 27之支持滾輪55云云,惟作為通電介面,原證6陰極導電輪 6183之通電作用不會因工件之外型而有差異,被告所稱並無 2可採。另被告以原證6第三圖稱陰極導電輪裝設於電鍍槽內 3、僅能作為垂直型態的電鍍云云,然原告係以原證6第一圖 4之水平電鍍裝置作為舉發證據,被告之比對範圍顯已超出原 5告之主張,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 68第7頁第2段及第二、三圖揭示該槽體10底部裝設 7有加熱管11、磁石攪拌凹槽12及空氣攪拌管13,該空氣攪 8拌管13係與打氣裝置2相連接,原證8之空氣攪拌管13及 9打氣裝置2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441及打氣筒44,故 10原證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D「該第一槽21的槽 11底設有管子441,所述的管子411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 12外部的打氣筒44」之技術特徵。 138第7頁第2、3段及第三、四圖揭示該槽體10的槽板 14內埋設一熱交換管16,其具有入液端16a及出液端16b;該 15冷卻裝置20為一種降溫裝置,其螺旋熱交換管21a一端與 16槽體10內部之熱交換管16的入液端16a相連接,另一端則 17與抽水幫浦22出水端22b相連接,而抽水幫浦22之入水端 1822a前方裝設有灌水排氣結構23,最後再將灌水排氣結構2 193與槽體10熱交換管16之出液端16b相連接,而成一封閉 20之冷卻循環管路;當水或其他熱交換流體流經螺旋熱交換管 2121a時,冷卻管路的溫度與冷卻裝置20的冰水箱21熱交換 22(亦即冷卻),原證8之熱交換管16係設於電鍍槽之槽體 2310中,受該冷卻裝置20冷卻降溫,以降低電鍍槽內之電鍍 24液的溫度(原證8第8頁第2段參照),是以原證8之熱交 25換管16及冷卻裝置20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冷卻管443及變 26溫水槽43,故原證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特徵E「該 27第一槽21的槽底設有冷卻管443,所述冷卻管443是以連 71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 2槽43」之技術特徵。至被告稱原證8係將電鍍液以抽入及 3抽出冷卻管的方式進行冷卻云云,惟由原證8第7頁所述可 4知,該熱交換管16為一封閉的冷循環管路,管內裝填一熱 5交換流體(其實施例為冷卻的水),利用該熱交換流體於熱 6交換管16內流動之方式與電鍍槽內的電鍍液進行熱交換, 7以降低槽體內的電鍍液溫度,而該冷卻裝置20則用以冷卻 8熱交換管16內的熱交換流體(水)的溫度,使熱交換管16 9得以對電鍍液降溫,被告所稱顯與上開冷卻技術相左,殊不 10可採。 11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其與 12系爭專利之差異在於原證2傳送工件之拉伸裝置及電極不同 13於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且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打氣結構與冷 14卻結構,而原證4之支持滾輪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 15,原證6之陰極導電輪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已揭 16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原證8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17求項1特徵D、E,又原證2、4、6、8均為電鍍設備,所屬 18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上開證據之教示下,具有組合動機 19,並可直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結構特徵,故 20原證2、4、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21步性。 222、4、6、8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2、4、6、8之結構特徵俱如前述,原證7第10頁末段 25至第11頁第1段及第2至4圖揭示,於電鍍槽42之入口處 26設置導電滾輪53,對工件(薄膜承載膠帶10)通電,提供 27電鍍所需之電流,是以原證7之導電滾輪53係相當於系爭 81專利之導電滾輪,且原證7揭示導電滾輪53設於電鍍槽外 2,在原證6、7之教示下,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將可 3直接無歧異地使原證4之支持滾輪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滾輪 4之功能,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故原證2、4 5、6、7、8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6。至被告稱原證7所揭示可轉動的導電滾輪之通電技術,無 7法組合於原證4之支持滾輪55云云,惟原證7之導電滾輪 853係以輪面接觸工件表面對其通電,可作為通電之介面, 9被告所稱並不可採。 109第6頁末段至第7頁首段及第一、二圖揭示,於電鍍 11槽10的底部舖設空氣管20,並由泵浦或空氣壓縮機藉由空 12氣管20將空氣導入電鍍槽10中,透過空氣管20排出氣泡 13,對電鍍液產生攪拌作用,是以原證9之空氣管20及泵浦 14或空氣壓縮機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441及打氣筒44, 1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D;原證10第122頁末行 16至第123頁首行及圖4-43所揭示之鍍槽1、泵浦2、冷卻器 173、冷凍機4,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變溫水槽43及冷卻管43 181,原證11圖2-31揭示裝設於電鍍槽的冷卻用管,該冷卻 19用管係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電鍍槽內,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20冷卻用管431,被告固稱原證11之迴旋冷卻管設計在槽的 21垂直邊,無法達到平均降溫效果云云,但在原證11教示下 22,將其冷卻用管之位置由電鍍槽之側壁變換到槽底,尚非難 23以思及,是以原證10、1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 24E,故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 25、9、10、11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26性。 2721a與第 91一出料口21b的高度且須是持續溢出的狀態,並隨時保持第 2一槽21內電鍍液的水位,以供電鍍液能適當浸泡到加工件 329」不當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縱如被告所述,由 4原證12圖2及第11頁第三段記載「處理槽20包含:內槽 521,其係裝有處理液35而構成處理室;及外槽23,其係構 6成包圍該內槽21之周圍,承接由內槽21溢出之處理液35 7之流出液室。內槽21前後相向之側壁的上部約略中央部上 8,分別形成有拉鏈插通用之一對切口22a、22b。…一對拉 9鏈鏈條100,其以構件相嚙合的狀態,一方之拉鏈帶101以 10被環形皮帶夾持之狀態吊著而被水平搬運,在插通上述切口 1122a、22b之間,構件102之部分被浸漬於內槽21裝有之處 12理液35。內槽21之處理液35由切口22a、22b流出而流入 13外槽23內」、第12頁第1、2段記載「處理槽20之下方配 14置有貯槽30,其中裝有之處理液35著被設置在藥液供應管 15路31中之閥32而被供應至處理槽20之內槽21。此外,處 16理槽20之外槽23內之處理液35經由藥液循環管路33而被 17送回貯槽30內。…處理槽20之內槽21裝有之處理液35的 18液面可藉由泵32之吐出壓、拉鏈鏈條100與切口22a、22b 19之間之間隙(由切口22a、22b的流出量)來調整」可知, 20原證12之表面處理裝置包含內槽21、外槽23、切口22a、 2122b,內槽21之處理液35由切口22a、22b流出而流入外槽 2223內,拉鏈係水平移動地進入及移出電鍍槽,內槽21之處 23理液35的液面藉由切口22a、22b的流出量來調整,使處理 24液的液面保持於切口22a、22b之高度並持續溢出,又由原 25證12第15頁第3段記載「…構件102部分被浸漬於被裝在 26內槽21內之處理液。如此一般,藉由非將拉鏈整體浸漬於 27處理液而僅浸漬構件102部分來進行表面處理,可大幅減少 101處理液量,此外,可減少處理液之帶出。此外,亦可減少水 2洗所需之水量…」可知,原證12之拉鍊並未完全沈浸於處 3理液中,僅部分(即拉鍊之構件102)被浸漬於在內槽21 4的處理液,是以被告所不當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亦 5已為原證12所揭露,故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 62、4、6、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 7之組合、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亦足以證 8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93、5、6、8及其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10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3第3欄第1至34行及圖1、2揭示,其電鍍槽具有: 12鍍鉻槽1及第二槽(外槽)2,鍍鉻槽1的二端設有孔11, 13而第二槽2的二端亦設有孔12;棒狀工件5經由滾輪裝置6 14輸送,該工件5係自所述的孔11、12穿過鍍鉻槽1及第二 15槽2;電極4的電接觸元件7、8供應電流給電鍍液及工件5 16,是以原證3之鍍鉻槽1及第二槽2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 17一槽21及第二槽22,原證3之孔11、12係分別相當於系 18爭專利之第一、二進料口與第一、二出料口。又原證3第3 19欄第35至43行及圖2揭示一電鍍液的回收系統,具有回收 20泵浦15及排水管16,其回收泵浦15連接有抽水管,該回 21收泵浦15及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2,以抽取第二槽2的電 22鍍液,而該排水管16係配置於鍍鉻槽1,以便將第二槽2 23的電鍍液補充回鍍鉻槽1,因排水管及抽水管為二槽式電鍍 24槽之必然設計,以便將第二槽的電鍍液補充於第一槽,是以 25原證3之排水管16、回收泵浦15及抽水管係相當於系爭專 26利之抽水機構25、排水管31及抽水管30,故原證3已揭露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 1115第0002段載明,其係利用牽引滾輪將桿棒穿過電解 2槽,以進行連續鍍鉻(電鍍);原證5第0018至0019段及 3圖1至3揭示,於電解槽4的縱向二端配置多對滾輪9,該 4等滾輪9呈軸線排列,以便將桿棒2引入到電解槽4中進行 5電鍍,且該等滾輪9具有傾斜的轉動軸線,用來旋轉平移桿 6棒2(即工件),以便將桿棒2移入電解槽4中,並使桿棒 72繞其軸線轉動(即以其中心軸旋轉),桿棒2圓周的電解 8處理非常均勻,可知原證5之滾輪9係軸向排列,並以兩滾 9輪9相對為一組,且每組滾輪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 10,可帶動桿棒2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並使桿棒圓周的電鍍 11均勻,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又依原證3圖1 12所示,於外槽2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有滾輪裝置6,軸向地移 13動棒5進出內、外槽1、2,該滾輪裝置6係帶動工件軸向 14位移,與原證5滾輪9之移動方式相同,對所屬技術領域之 15通常知識者而言,為提高工件之傳送效率,而將原證3之滾 16輪裝置6替換為原證5之滾輪9,具有置換可能性及動機。 17至被告稱原證5之傳送滾輪確實能提供加工件進行送料出料 18,但並未能達成均勻電鍍功能云云,惟由原證5第0019段 19記載「…至少一個滾輪9作為牽引器進行工作。在電解槽內 20,每米的轉數極高。作為結果,繞桿棒的圓周的電解處理非 21常均勻」,已明確揭示其桿棒2在電槽內的轉速高,故其表 22面(圓周)可均勻電鍍,被告所稱顯有未洽。另原告並未以 23原證5之陰極觸點比對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被告以原證5 24導電用之陰極觸點作為比對系爭專利之基礎,已超出原告之 25主張範圍,且被告迭以原證5圖8所示環形排列之觸點11 26論述原證5會限制工件尺寸,更是偏頗,因被告未採為比對 27基礎之原證5圖1至7所揭示之陰極觸點11係呈直線排列 121,且由下往上接觸工件,並不會限制工件尺寸。 26、8之結構特徵業如前述,綜上可知,原證3已揭示 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A、B,其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在於 4原證3之滾輪裝置5及電極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傳送裝置,且 5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打氣結構與冷卻結構,而原證5之滾輪9 6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原證6之極導電輪83係相 7當於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得以取代原證3之滾輪裝置及電 8極,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C,原證8則已揭示系 9爭專利請求項1之特徵D、E,又原證3、5、6、8均為電鍍 10設備,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該等證據之教示下具有 11組合動機,並可直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結構 12特徵,故原證3、5、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31不具進步性。又原證7、9至12之結構特徵俱如前述,是 14原證3、5、6、7、8之組合、原證3、5、6、9、10、11之 15組合、原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 16、8、12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 17、5、6、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 18、11、12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 20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1並抗辯: 22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23步性: 24 25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經查,電鍍裝置要具有傳送、導電、 26裝填電鍍液的容槽等結構,而原告所提多個證據均設有該些 27結構,然其配置位置均不相同,顯見各該證據係為達成不同 131功能而作改良,系爭專利亦是為達成新的功能而為改良組合 2結構。經查,原證2之加工桿在電鍍過程中並沒有轉動,其 3加工桿電鍍處必須完全浸泡到電鍍液裡,與系爭專利之結構 4並不相同;又原證2進料過程中是由手柄桿13"操作,以調 5節支撐件12之正確高度位置,其進料過程是以手動手搖桿 613抽出被加工桿10,與系爭專利全程進料、出料是以傳動 7裝置自動進行傳送亦不同,系爭專利因此可以持續地針對長 8型且大型桿體進行電鍍,其工序更為快速簡便,且其電鍍槽 9體積小就可完成大且長的加工件電鍍製成,然原證2無法達 10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能。 114之傳送滾輪僅作為輸送功能,並沒有導電滾輪之設計 1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傳送過程中同時導電的功能;原證6之 13陰極導電輪裝設在電鍍槽內,該陰極導電輪4夾合工件同時 14被電鍍液淹沒,藉由陰極導電輪4上端的工件始能達成電鍍 15目的,因此原證6之陰極導電輪僅有單一的導電功能,並不 16具備傳送與導電的雙重功能,且原證6為垂直式電鍍裝置, 17係揭示針對工件的垂直型陰極導電滾輪結構,而其第1圖揭 18示針對平板工件的噴塗電鍍液,且滾輪係以上下夾合工件輸 19送電鍍,而系爭專利乃臥式電鍍裝置且針對圓桿體加工件進 20行連續以軸滾動輸送工件電鍍,兩者目的並不相同。 218第3圖所揭露之直立式迴旋冷卻管,係裝置在槽的面 22板內,並未直接設計在電鍍液槽內,因此其電鍍液係以抽入 23抽出的方式進入冷卻管進行冷卻,與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結 24構特徵並不相同。 252、4、6、8各有分別要達成的功能目的,與系 26爭專利均不相同,縱然多個證據有部分結構分別揭示系爭專 27利之部分結構,但該多個證據之元件結構配置組合與系爭專 141利並不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以原證 22、4、6、8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 3原證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4進步性。 52、4、6、8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6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77為針對平面片體加工件的噴塗式電鍍裝置,系爭專利 8則係針對圓桿型加工件的電鍍裝置,原證7之導電滾輪結構 9僅適用於平面加工件,而原證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 10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縱再以原證7 11組合之,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故原證2、4、6 12、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2、4、6、7、8之結構特徵與欲達成之功能不同於系爭 14專利,業如前述,原證9、10為單一作為冷卻功能的冷卻裝 15置,其作用為降溫;原證11揭示之平面迴旋冷卻管係設計 16在槽的垂直邊,當電鍍槽寬度大於高度時,因其冷卻設計僅 17在單邊而無法達成平均降溫的效果,而系爭專利係將冷卻管 18與打氣管一起設計於槽底,提供翻轉電鍍液的功能,能平均 19快速冷卻電鍍液;原證12揭露拉鏈係水平移動地進入及移 20出電鍍槽,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 21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則明確指 22出其加工件係旋轉軸向移動,原證2、4、6、8之組合既不 2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使再以原證7、 249、10、11、12組合之,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 25故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9 26、10、11之組合、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2、4 27、6、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之 151組合、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 2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3、5、6、8之組合及其與原證7、9至12之組合不足以 4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3孔徑11和12裝設有密封裝置13和14,以避免電鍍 6液外漏,而系爭專利之第一進料口21a與第一出料口21b具 7備兩個功能,可使工件順利進入,並提供電鍍液溢出以保持 8水位在第一進料口2la與第一出料口22b的口緣,且電鍍液 9不被限制溢出;原證5所揭露之傳送滾輪9,確實能提供加 10工件進行送料出料,但未能達成均勻電鍍的功能,因原證5 11未設計導電滾輪,其陰極3設有環狀的接觸點11,但陰極3 12沒有辦法轉動,加工件要穿過陰極3的環狀接觸點11通道 13,因而限定被加工件的直徑尺寸,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用 14於多種尺寸之圓桿加工件的電鍍功能;原證6、8之部分已 15見前述,是以原證3、5、6、8各有分別要達成的功能目的 16,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縱然多個證據有部分結構分別揭示 17系爭專利之部分結構,但該多個證據的元件結構配置組合與 18系爭專利並不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以 19原證3、5、6、8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20,故原證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1不具進步性。 227、9至12之部分俱如前述,既原證3、5、6、8之組 23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即使再組合原 24證7、9至12,仍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故原證3 25、5、6、7、8組合、原證3、5、6、9、10、11之組合、原 26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8、12 27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5、6、 161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11、12 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 4。並抗辯: 52雖設置有二個電鍍槽,且第一槽與第二槽的二端設有 6二孔讓加工物件通過,但第一槽(內槽)係被第二槽(外槽) 7完全包覆圍繞,且第一槽二端的孔設有密封裝置,是第一槽內 8的電鍍液不會由第一槽二端的孔自然溢出,此與系爭專利之第 9二槽係分置於第一槽之二側,及第一槽的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 10料口會溢出電鍍液至第二槽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又原證2 11加工件的輸送,是由手柄桿13操作,以調節支撐件12的正確 12高度,其進料過程是以手動手搖桿13抽出被加工件10,且進 13出料過程中加工件並沒有旋轉,加工件需完全淹沒浸泡在電鍍14液中,亦與系爭專利全程進料與出料以傳動裝置自動進行傳送15,且加工件於電鍍中旋轉並進行軸向移動,加工件僅需適當浸16泡到電鍍液,無須完全淹沒於電鍍液中之技術特徵不同;且系17爭專利可以持續地針對長形且大型桿體進行電鍍,工序更為快18速簡便,並可完成大且長的加工件電鍍製程,但原證2並無法 19達成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能。 203雖設置有二個電鍍槽,且第一槽與第二槽的二端設有二 21孔讓加工物件通過,但依原證3第3欄第2段第1行至第7行 22揭示「槽1和槽2分別具有側壁9和10,是由孔徑11和12 23組成作為棒5的通道,與陽極4軸向一致,放入槽1;為了 24防止來自槽1和2的鉻溢出,在孔徑11和12上各有特殊的 25密封裝置13和14」,可知第一槽及第二槽二端的孔徑均裝有 26密封裝置,以防止電鍍液外露,此與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的第一27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會溢出電鍍液至第二槽之技術特徵,並不 171相同。 24雖有揭示傳動滾輪,但該滾輪僅有輸送功能,並沒有導 3電功能,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有輸送及導電功能之技術特徵 4不同;原證5雖有揭示傳送滾輪,但其傳送滾輪僅提供加工件 5進行送料出料,並沒有導電功能,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有輸 6送及導電功能之技術特徵不同,又原證5於陰極3設有環狀接 7觸點,但陰極3沒有辦法轉動,其加工件需穿過陰極3的環狀 8接觸點11通道,因而限定加工件的直徑尺寸,無法達成系爭 9專利可用於電鍍多尺寸圓桿加工件之功能;原證6揭示之垂直 10式電鍍裝置,係將陰極導電輪垂直排設於槽內,為使該陰極導11電輪不損傷基板表面,其外緣包覆非金屬不導電的包覆層412 12,係藉由設在一側的電環接觸基板邊緣進行導電,該陰極導電13輪僅有導電功能,並不具備傳送功能,且該陰極導電輪均設於14電鍍槽內,電鍍過程中加工件並不會旋轉,其創作目的係提供15一種可減少對加工件壓觸破壞之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核與系16爭專利係針對臥式電鍍裝置,其滾輪具有軸向移動傳送及導電17之雙重功能,以提供簡單及體積小的電鍍及運送處理槽裝置,18可連續穩定運送及均勻電鍍桿形物件之主要目的不同;原證7 19雖揭露電鍍槽的上游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滾輪,但該滾輪僅有導20電功能,並無提供軸向移動的傳送功能,且原證7是針對平面 21片體加工件的噴塗式電鍍裝置,其導電滾輪結構適用於平面加22工件,與系爭專利之滾輪同時具有導電及傳送功能,且主要針23對圓桿形加工件的電鍍裝置,其結構、功能均不相同。 248雖揭露熱交換管及冷卻裝置,但其熱交換管係裝置在槽 25體的操作面版內,並非直接設計在電鍍液槽內,所以其電鍍液26是被以抽入抽出的方式進入熱交換管內與冷卻裝置連接進行冷27卻,而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是將冷卻管設計於第一槽之槽底 181,乃直接接觸冷卻電鍍液,再搭配槽底設計之打氣管子,可以 2把電鍍液平均地進行翻滾冷卻,二者之目的雖然均在降低電鍍 3液溫度,但結構裝置並不相同,且系爭專利相較於原證8具有 4更快速降溫的功能;原證9雖有揭露於電鍍槽底部鋪設空氣管 5,利用泵浦或空氣壓縮機將空氣導入電鍍槽內,但該裝置係配 6合排渣攔渣裝置,核與系爭專利於第一槽內裝置管子及外接打 7氣筒,係為配合第一槽內槽底之冷卻管裝置,其目的並不相同 8;原證10之陽極氧化槽冷卻設備圖,雖有揭露電鍍冷卻裝置 9,但其冷卻裝置係以泵浦裝置連接管子抽取至外部之冷卻器, 10在冷卻器之一端外接冷凍機,而系爭專利之冷卻裝置係直接裝11置於電鍍液槽內,藉由循環輸送冷水方式降低電鍍液溫度,雖12然二者之目的均在降低電鍍液溫度,但結構裝置並不相同,且13系爭專利另於電鍍液槽內裝置管子及外接打氣筒,攪拌電鍍槽14內之電鍍液,可使電鍍液均勻冷卻,亦為原證10所無法達成 15;原證11圖2-31雖揭示鍍金槽內附設加熱或冷卻用管,但其 16冷卻管設計在槽的垂直邊,且未有打氣攪拌裝置,難以達成平17均降溫的效果,與系爭專利於電鍍液槽底同時裝置打氣管子攪18拌電鍍液,能夠平均快速冷卻電鍍液,其結構、功效並不完全19相同。 2012為針對帶狀或線性產品的表面處理裝置,系爭專利則 21為主要針對圓桿形加工件的電鍍裝置,二者並不相同;且原證2212雖揭示處理槽包括內槽及外槽,但僅內槽有二個缺口,外 23槽並無缺口,加工件僅通過內槽之缺口,核與系爭專利之外槽24二端均設有進出料孔,加工物件會通過外槽的進出料孔之結構25不同;又原證12之處理過程如圖4所示係使用夾持以平行移 26動加工件(拉鍊),於原證12第10頁第12行載明不使用驅 27動滾子及導引滾子,另揭露藉由控制內槽處理液之高度,僅就 191浸漬在處理液內之加工件部分範圍為加工,而非就加工件之全 2部為加工,此與系爭專利之加工件在電鍍時旋轉前進,加工件 3不需全部浸泡在電鍍液中,即可就加工件全部完成電鍍之技術 4特徵亦不相同。 5發證據之各種組合,雖分別揭示系爭專利 6的部分結構,然該等元件結構設置組合與系爭專利結構配置位 7置並不相同,其分別要達成之功能目的亦與系爭專利不同,系 8爭專利為達成與前揭舉發證據有別之新功能目的所為之改良組 9合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依原告所主張之 10各項證據組合即可輕易完成,故原告主張之各項證據組合均不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2五、經兩造、參加人協議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51頁至第353 13頁): 142、4、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15步性? 162、4、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17進步性? 182、4、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91不具進步性? 202、4、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21項1不具進步性? 222、12、4、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23具進步性? 242、12、4、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5不具進步性? 262、12、4、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27求項1不具進步性? 2012、12、4、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 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3、5、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4步性? 53、5、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6進步性? 73、5、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1不具進步性? 93、5、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10項1不具進步性? 113、12、5、6、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12具進步性? 133、12、5、6、7、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14不具進步性? 153、12、5、6、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16求項1不具進步性? 173、12、5、6、7、9、10、11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 18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六、本院判斷如下: 20102年11月15日,被告於104年11月 2127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105年2月11日公告,原告於106 22年4月21日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後,於107年6月13日作 23成原處分,有系爭專利申請書、專利核准審定書、系爭專利說24明書公告本、專利舉發申請書、專利舉發審定書等在卷可稽(25申請卷第10頁、第44頁、舉發卷第50頁至第67頁、第86 26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75頁),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 27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審 211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 2法規定。 3 4 5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所載,習知電鍍裝置的傳送不 6適用於大型長桿物件,如果要電鍍大型長桿物件,則須要擴 7大電鍍裝置的尺寸,如此一來便產生擴大生產線空間的問題 8,這對電鍍業者而言是須要增加其加工設備的成本費用(舉 9發卷第63頁)。 10 110005至0006段記載,系爭專利提供一 12種臥式電鍍槽裝置,主要是針對大型長圓桿金屬的加工件 13電鍍槽結構,包括容納電鍍液的電鍍槽,所述電鍍槽具有 14第一槽與第二槽,以及在電鍍槽內與外部設有傳送裝置, 15藉由傳送裝置之滾輪組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軸向移動。該 16第一槽為電鍍液容納主槽,該第二槽為供第一槽電液從進 17料口與出料口溢出的電鍍液之承接用副槽,在第二槽與第 18一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藉此抽水機構可以虹吸原理的方 19式,將溢出於第二槽的電鍍液抽回至第一槽,確保第一槽 20內電鍍液水位能恰好浸泡到加工件(舉發卷第62頁)。 210007至0009段記載,系爭專利之臥式 22電鍍裝置包括電鍍槽、抽水機構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 23其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 24一出料口,以及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以 25及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 26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藉由打氣筒將空氣輸送至 27管子,再由管子將空氣由第一槽底部釋出,以此利用空氣 221的上浮,來達到攪拌電鍍液之目的;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 2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的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 3水槽,藉由變溫水槽來輸送冷水到冷卻管,以此循環冷水 4以供冷卻管做為降低電鍍液升高的溫度;所述抽水機構包 5括抽水管與排水管,其分別放置在電鍍槽中的第一槽與第 6二槽之間,其中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槽底,其排水管配置 7於第一槽,抽水機構連接一電腦終端機,藉由預設的程式 8控制來進行控制抽水的時機,當電鍍液水位在第一槽與第 9二槽超過平衡時,便開始進行由第二槽抽水到第一槽的動 10作;以及所述傳送裝置以軸線排列,其中傳動滾輪和導電 11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 12於軸線的角度轉動滾輪組,可讓傳動滾輪來帶動大型圓桿 13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舉發卷第61頁至第62頁 14)。 15 1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所載,系爭專利之特徵在於提 17供一種構成簡單且體積小的電鍍運送與處理槽裝置,以可連 18續運送桿形物件為主要目的,其能藉連續運送力,不致於運 19送中發生滑移,並達到均勻電鍍之目的(舉發卷第62頁) 20。 21 22系爭專利第一圖係側視圖、第二圖係上視圖、第三圖係電鍍 23槽剖視圖(如附圖1所示)。 24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請求項共計4項,其中請求項1為 26獨立項,其餘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嗣參加人於 27107年1月8日向被告申請更正,將系爭專利原請求項2、3 231之附屬技術特徵併入原請求項1中,並刪除原請求項2至4 2,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本院卷第58頁),原告就此部分 3並未聲明不服(本院卷第349頁),爰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 4請求項1予以審究,其內容為:「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 5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 6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 7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以及 8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機構設有 9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 10第一槽;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 11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 12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 13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 14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 15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 16與移出電鍍槽;以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 17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 18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 19的一變溫水槽;以及,該傳送裝置是由兩滾輪為一組,以兩 20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 21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 22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舉發卷 23第159頁至第160頁)。 24 252為西元1974年(63年)12月3日公告之美國第385 262170號「METHODANDAPPARATUSFORCARRYINGOU 27TCONTINUOUSTHICKCHROMEPLATINGOFBAR,WIR 241EANDTUBE,BOTHEXTERNALLYANDINTERNALLY」 2(在外部和內部進行棒、線和管的連續厚度鍍鉻的方法和設 3備)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 4月15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2摘要所 5載「Amethodandapparatusforbarelectroplatingincludingco 6ntinuouslysupplyingapluralityofbarssuccessively;cleaningt 7hesurfaceofthebarstobeplated;heatingthebarsuptoaplati 8ngtemperatureandaccomplishingthebarplatingoperationbyfe9edingthebarsalongastraightpaththroughanelectrodeimmers 10edinanelectroplatingtank」(本院卷第115頁),其為一種 11用於棒材電鍍的方法和設備,包括連續地供應多個棒材,清 12潔待鍍棒材的表面,將棒材加熱至電鍍溫度並藉由沿直線路 13徑通過浸在電鍍槽中的電極進給棒材來完成棒材電鍍操作。 14原證2之主要圖式為圖1(1A、1B、1C)、圖15及圖16, 15如附圖2所示。 163為1983年(72年)12月6日公告之美國第4419194 17號「METHODANDAPPARATUSFORCONTINUOUSLYCH 18ROMIUM-PLATING」(連續鉻鍍的方法和設備)專利,其 19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 20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3第3欄第1至13行所 21載「Withreferencetotheaforesaidfigures,theapparatuscompri 22sesafirstorinnerchromium-platingtank1,situatedinsidease 23condorexternaltank2whichencirclesandenclosesitcomplete24ly.Intheinnertank1,thechromium-platingtank,thereisachro 25mium-platingbath3inwhichisimmersedachromium-platinge 26lectrode4insidewhichmoveseachbar5tobechromium-plated, 27asshown.Thebar5issupportedinanysuitablemanner,forex 251amplebymeansofrollers6madetorotate,whichcausethebart 2oslowlymoveforwardwithaconstantspeed,inordertoachie 3veanevenlayerofchromium,ofthedesiredthickness,accordin 4gtothevariousspecificrequirements」(本院卷第131頁) 5,該裝置包括一第一或內鍍鉻槽1其係設置於一第二或外槽 62內,該外槽2係完全地環繞及包圍鍍鉻槽1;內槽1即鍍 7鉻槽中,具有鍍鉻液3;一鍍鉻電極4,浸入鍍鉻液中;每 8根棒5係於其內移動以進行鍍鉻;棒5可以任何適合的方式 9支撐,例如可轉動的滾輪裝置6,將棒以恆定的速度緩慢地 10向前移動,並可根據各種具體要求,達成所需及均勻厚度的 11鍍鉻層。原證3之主要圖式為圖1、圖2,如附圖3所示。 124為1997年(86年)11月7日公告之日本第2716741 13気 14備)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 15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4第2頁右 16欄之實施例所載「第1図至第7図は本願請求項(1)、(2 17)及び(3)記載の発明を適用した電気めっき装置の全体 18斜視図であり、この第1図において、ワーク送り方向側を 19前方側と仮定すると、めっき液サブタンク2の上方にめっ 20き槽1が配置され、めっき槽1は上面が開口すると共に、 21前後方向に長い箱形状に形成され、一方サブタンク2は上 22記めっき槽1よりも広い箱形状に形成されると共に、上面 23が開口している。めっき槽1の後側には後方から順に入口 24側第1支持機構10a、ワーク駆動機構8及び入口側第2支 25持機構10bが配置されており、めっき槽1の前側には出口 26側の支持機構10cが配置されている」(本院卷第136頁) 27,原證4第1圖至第7圖為其請求項1至3之電鍍設備的 261整體立體圖,在第1圖中,假設工件進給的方向是前側,電 2鍍槽1設置在電鍍液次槽2的上方,電鍍槽1形成頂部開 3口且在前後方向上呈長形,而次槽2呈箱形,比電鍍槽1寬 4,且頂面為開口;電鍍槽1後方的入口側設置工件驅動機構 58之第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的 6前側之出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原證4之主要圖式為第 71圖、第2圖,如附圖4所示。 85為2010年(99年)11月1日公開之PCT第2010/12 98000號「CONTINUOUSELECTROLYTICSURFACEFINISH 10INGOFBARS」(桿棒的連續電解表面精加工)專利,其公 11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 12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5摘要所載「Anapparatus(1) 13forcontinuouselectrolyticsurfacefinishingofbars(2)isdescri 14bed,comprisingatleastonecathode(3),oneelectrolyticcell( 154)containinganelectrolyte(5)andcomprisinganinlet(6)and16anoutlet(7)forthebars(2),andatleastonelongitudinalanode 17(8)alongtherouteofthebars(2)insidetheelectrolyticcell(4) 18,andmeans(9)forfeedingthebars(2)alongtheaxisofthebars 19(2)forintroducingthebars(2)intothecell(4).Saidatleaston 20ecathode(3)consistsofapluralityofslidingcontacts(11),eac 21hofwhichisprovidedwithaselectivelyandindependentlyactu22atableenergeticsource(30)thereof」(本院卷第397頁), 23其為一種用於桿棒(2)的連續電解表面精加工的設備(1),包 24括至少一個陰極(3)、一個電解槽(4)、至少一個縱向陽極(8) 25、及進給裝置(9),該電解槽(4)包含電解液(5),並且包括用 26於桿棒(2)的進口(6)和出口(7);該縱向陽極(8)在電解槽(4)內 27沿桿棒(2)的路線設置,該進給裝置(9)用來沿桿棒(2)的軸線 271進給桿棒(2),以便將桿棒(2)引入到槽(4)中;所述至少一個2陰極(3)包括多個滑動觸點(11),這些滑動觸點(11)的每一個 3設有其選擇性和可獨立致動的能量源(30)。原證5之主要圖 4式為圖1、圖2,如附圖5所示。 56為93年5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586534號「多排直列 6式電鍍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 7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6 8摘要所載,其為一種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包括:一電鍍槽 9,容置有帶正電之電鍍液,供一工件浸置於該電鍍液且工件 10上側露出於電鍍液液面;及一陰極導電輪組,包含直立成排 11設置於電鍍槽內之複數對陰極導電輪,以輸送該工件沿各成 12對之兩陰極導電輪之間隙前進,且自電鍍液液面上方將負電 13導入工件上側。藉上述陰極導電輪直立設置方式,可減少對 14待鍍工件之壓觸破壞(本院卷第157頁)。原證6之主要圖 15式為第一圖至第四圖,如附圖6所示。 167為95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54754號「用於裝 17設電子零件的薄膜承載膠帶的電鍍機器和方法」專利,其公 18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 19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7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用於 20使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載膠帶電鍍之電鍍機器,包括用以 21使薄膜承載膠帶上之配線圖案電鍍之電鍍槽,且亦具有避免 22氣泡黏附之手段,該手段位置可相對於電鍍槽內所含電鍍溶 23液之表面調整者;並揭示一種製造用於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 24承載膠帶之方法,包括將薄膜承載膠帶部分浸漬於電鍍槽內 25所含之電鍍溶液中並使在所浸漬之區域中所形成之配線圖案 26選擇性電鍍,同時將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吸附至配置在該 27電鍍液表面上之避免氣泡黏附之手段中,可實質上避免電鍍 281期間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浮在配線圖案鄰近處並避免黏附 2於該配線圖案上,據此,可在所需區域內之配線圖案上以所 3欲厚度形成沉積物而對沉積物形成有極少之不利影響(本院 4卷第173頁)。原證7之主要圖式為第2圖、第4圖,如附 5圖7所示。 68為94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1018號「熱交 7換型何氏槽結構」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8即1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 98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熱交換型何氏槽結構,作為電鍍液 10之性能測試、管理、比對與實驗用,可觀察在高低電流密度 11下其電極表面狀況的一種特殊形狀的電鍍槽,其特徵在於: 12在槽體操作面槽板內埋設有一熱交換管,該熱交換管係具有 13入液端及出液端,而可與任一種以流體流動方式做冷卻的冷 14卻裝置相連接,據上述結構,可便於控制槽內電鍍液通電作 15業時後的溫升現象,避免槽內的電鍍液溫度過高導致誤差( 16本院卷第199頁)。原證8之主要圖式為第二圖、第三圖, 17如附圖8所示。 189為94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984號「電鍍 19槽之攪拌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 201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9 21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攪拌裝置,在電鍍槽的底部至少舖設 22有一個空氣管,各空氣管的下方係襯設一個引流板,另外在 23電鍍槽底部空餘的位置舖設有攔渣閘,俾在進行電鍍作業時 24,可透過空氣管所排出的氣泡,產生加速電鍍液活動性的攪 25拌作用,尤其電鍍液當中所沉殿的雜質將被攔渣閘限制在電 26鍍槽底部,並且在引流板的襯設下,不受攪拌的氣泡影響, 27以確保被鍍物的電鍍品質(本院卷第215頁)。原證9之主 291要圖式為第一圖,如附圖9所示。 210為61年9月1日五洲出版社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 3電鍍工程學」影本,其出版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 402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原證10第 5122頁至第123頁揭示一種陽極氧化槽冷卻設備(如附圖10 6所示),當鋁在陽極氧化處理時,因與酸類相作用,溶液溫 7度即逐漸上升,為保持工作條件,故溶液須使之冷卻(本院 8卷第231頁)。 911為70年1月復漢出版社出版之「實用電鍍技術全集 10」影本,其出版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11月 11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原證11第38頁至第3 129頁揭示一種鍍金槽(如附圖11所示),其在槽壁設管, 13管中通蒸氣或熱水將液加熱,或通冷水(井水等)將液冷卻 14(本院卷第235頁)。 1512為96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79457號「表面 16處理裝置」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 17年11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原證12之 18摘要所載,其為一種表面處理裝置,用以在被搬運裝置連續 19搬運之被處理物(100)之表面上,進行作為目的之表面處 20理及隨附於其之包含表面處理的複數個表面處理工序者,其 21包含:複數個表面處理槽,其係用以藉由各表面處理液來進 22行表面處理者;及複數個貯槽,其係用以將複數種表面處理 23液個別分開來貯存者。為了能依處理種類之變更或生產變動 24而交互替換各處理槽,並且亦可迅速地對應將來的新型表面 25處理,至少用以作為目的之表面處理之表面處理液用之複數 26個貯槽(12、13、14)各個與至少作為目的之表面處理用之 27複數個表面處理槽(4、5、6)為液供應管路(31-1、31-2 301、31-3)所分別連接(本院卷第239頁)。原證12之主要 2圖式為圖2,如附圖12所示。 32、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4步性: 51之技術特徵可分解為要件1A「一種臥式 6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 7一槽與第二槽,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 8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 9二出料口;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 10,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 11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要件1B「以及電鍍槽的第一 12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 13,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 14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 15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 16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 17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 18C「以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 19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 20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 21槽;」、要件1D「以及,該傳送裝置是由兩滾輪為一組, 22以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 23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 24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 251要件1A之技術特徵: 26原證2圖1、15、16(如附圖2所示)揭露一種臥式電鍍裝 27置,其包括電鍍槽與傳送滾輪17、18,該電鍍槽具有處理 311槽116與第二槽117,該處理槽116係設置於該第二槽117 2內,該處理槽116二端分別設有孔123,而該第二槽117二 3端分別設有孔122,且該處理槽116與第二槽117之間設有 4泵浦裝置120,該泵浦裝置120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 5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7,該排水管配置於處理槽116。其中 6,原證2之處理槽116、第二槽117、泵浦裝置120係分別 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第二槽、抽水機構,雖原證2之 8處理槽116係設置於第二槽117內,其配置形態與系爭專利 9請求項1所界定「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略有差異 10,惟該差異僅係原證2處理槽116、第二槽117之配置形態 11的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 12完成,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2已實質揭露系爭 13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 14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該第二槽 15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 16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以及電鍍槽的 17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 18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 19之技術特徵。 201要件1B、1D之技術特徵: 212圖1(如附圖2所示)固揭露該處理槽29的進料 22端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滾輪17、18,該滾輪17、18是 23用於傳送棒材10以軸向移動進入處理槽29的輸送設備, 24惟原證2之滾輪17、18係設置在處理槽29前,且非以傾 25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其設置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261所界定者並不相同,且原證2未揭露具有導電滾輪,故 27原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電鍍槽的第 321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 2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 3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 4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 5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 6、要件1D「…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 7,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 8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術特徵。 94第1、2圖(如附圖4所示)揭露一種電鍍裝置, 10該電鍍裝置具有工件驅動機構8,該工件驅動機構8於電 11鍍槽1的後側工件入口處設有第一支持機構10a及第二支 12持機構10b,而於電鍍槽1的前側工件出口處設有出口側 13支持機構10c;每一支持機構10a、10b、10c均具有支持 14滾輪55,各支持滾輪55係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 15且每組支持滾輪55以傾斜於工件W軸線的角度θ2排列 16設置,以帶動工件W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可知原證4 17僅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電鍍槽的第一槽…縱 18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而傳 19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 20移出電鍍槽」、要件1D「…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 21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 22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 23術特徵;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電鍍槽 24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 25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 26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 27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 3316第一圖(如附圖6所示)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6至 29行(本院卷第158頁)揭露複數組輸送滾輸81將一被 3電鍍工件82推送前進,並以位於最外兩側之兩組陰極導 4電輪83將負電導引至該工件82(本院卷第158頁),惟 5原證6第一圖並未揭示內外槽,無從得知陰極導電輪83 6之設置位置;又原證6第二圖(如附圖6所示)固揭露於 7電鍍槽2內配置有複數對陰極導電輪41,但原證6仍未 8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導電滾輪配置近於 9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至 10原告稱原證6第一圖揭示陰極導電輪83在最外兩側,雖 11未說明在電鍍槽何處,依原證2、3來說有內外槽的是電 12鍍槽,而電鍍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均知在電鍍槽外都 13是放陰極的電極,電鍍槽內都是放陽極的電鍍液,不可能 14將正、負極都放在電鍍槽內,原證6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15求項1之導電滾輪是配製在電鍍槽第二進料口、出料口的 16外面云云(本院卷第501頁),惟原證6第一圖或其說明 17書均未揭露該陰極導電輪83及輸送滾輪81係設置於電鍍 18槽之內部或外側,已如前述,故原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19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 20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另依原證6第二至四圖(如附圖 216所示)是揭露將陰極導電輪41設置於電鍍槽2內之技 22術內容,亦如前述,故原告所稱「電鍍槽外都是放陰極的 23電極,電鍍槽內都是放陽極的電鍍液」亦不足採。 241要件1C之技術特徵: 252、4、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該第 26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 27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 341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之技 2術特徵。 38第二、三圖(如附圖8所示)及其說明書第7頁第 43至20行(本院卷第203頁)揭露該槽體10內設有熱交 5換管16,而槽體10底部設有空氣攪拌管13,該空氣攪拌 6管13其一端外接到設於槽體10外部的打氣裝置2,該熱 7交換管16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冷卻裝置20,其中原證8 8之空氣攪拌管13、熱交換管16、打氣裝置2、冷卻裝置2 90係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管子、冷卻管、打氣筒、變溫 10水槽,惟原證8之熱交換管16非連續迴旋的設於槽底, 11其配置形態、位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冷卻管略 12有差異,惟該差異僅係原證8熱交換管16之配置形態( 13即連續迴旋)、位置(即第一槽槽底)的簡單改變,為該 14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有 15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8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16要件1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 17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 18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 19變溫水槽」之技術特徵。 202、4、6、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21件1B中「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 22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藉由上開技術特徵,具有 23如其說明書第6頁第7至9行(本院卷第106頁)所述「由 24於電鍍槽2兩端均設置與負電相通的導電滾輪271a、281a, 25故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件無法通電的情況」之功效, 26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2、4、6 27、8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雖系爭專利請求 351項1與原證2、4、6、8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然其所欲 2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均不相同 3,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難謂有合理之動機以組 4合該等證據,況原告分別以多個證據中之部分結構組合拼湊 5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亦難謂無後見之明,故原證2、 64、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72、4、6、8與原證7、9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8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92、4、6、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導電 10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 11特徵,已見前述,又原證7第2圖(如附圖7所示)僅揭露 12於電鍍槽42之工件入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手段53對薄膜 13承載膠帶10通電,並無在出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而原 14證9第一圖(如附圖9所示)及其說明書第6頁末5行(本 15院卷第218頁)揭露於電鍍槽10的底部舖設空氣管20,由 16空氣管20將泵浦或空氣壓縮機所產生的空氣導入電鍍槽10 17中;原證10圖4‧43(如附圖10所示)揭露鍍槽1設有冷 18卻管,其一端連接外部的冷卻器3;原證11圖2-31(如附 19圖11所示)揭露於電鍍槽內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置冷卻用 20管,是原證9、10、11之組合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21要件1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 22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 23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 24槽」之技術特徵。惟原證7、9、10、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 25請求項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 26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上 27述技術特徵,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件無法通電 361情況之功效,已見前述,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產生之 2功效而言,原證2、4、6、8及原證7、9、10、11之任一組 3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原證2、4、6、7、8之 4組合、原證2、4、6、9、10、11之組合、原證2、4、6、7 5、9、10、11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6步性。 72、4、6、7、8、9、10、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8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 9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見前述,而原證12圖2(如附 10圖12所示)雖揭露有內槽21、外槽23、泵32等構件,但 11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 12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藉由上述 13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端時產生無 14法通電情況之功效(本院卷第106頁),是就所採取之技術 15手段及所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2、4、6至11與原證12之 16任一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況原告分別以多個 17證據中之部分結構組合拼湊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難謂無 18後見之明,故原證2、4、6、8、12之組合、原證2、4、6 19、7、8、12之組合、原證2、4、6、9、10、11、12之組合 20、原證2、4、6、7、9、10、11、12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 21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23、5與原證6、8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23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3圖1、2(如附圖3所示)揭露一種臥式電鍍裝置, 25包括電鍍槽與滾輪裝置6,該電鍍槽具有鍍鉻槽1與第二槽 262,該鍍鉻槽1係設置於該第二槽2內,該鍍鉻槽1二端分 27別設有孔11,而該第二槽2二端分別設有孔12,且該鍍鉻 371槽1與第二槽2之間設有回收泵浦15,該回收泵浦15設有 2排水管16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2,該排水管1 36配置於鍍鉻槽1。其中,原證3之鍍鉻槽1、第二槽2、 4回收泵浦15係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槽、第二槽、抽 5水機構,雖原證3之鍍鉻槽1係設置於第二槽2內,其配置 6形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 7兩側」略有差異,惟該差異僅係原證3鍍鉻槽1、第二槽2 8之配置形態的簡單改變,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是原證 93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臥式電鍍裝 10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 11第二槽,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 12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 13口;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 14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 15管配置於第一槽」之技術特徵。 163圖1(如附圖3所示)固揭露該鍍鉻槽1的前、後端 17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滾輪裝置6,該滾輪裝置6是用 18於傳送棒狀工件5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惟該 19鍍鉻槽1內並未設置滾輪裝置6,原證3亦未揭露具有導電 20滾輪,其滾輪亦非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是原證3 2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以及電鍍槽的第一 22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 23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 24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 25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 26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D中「…每組是分別以傾 27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 381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 2」等技術特徵;另原證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 3C「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 4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 5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之 6技術特徵。 75圖1、2(如附圖5所示)揭露一種電解裝置,該電 8解裝置具有設置於電解槽4前、後端之滾輪9,各滾輪9係 9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且每組滾輪9具有傾斜的轉動 10軸線,以帶動桿棒2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是原證5已揭露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 12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及要件1D中 13「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 14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 15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等技術特徵。惟原證5仍未揭露系爭專 16利請求項1要件1B中「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 17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 18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 19功能」之技術特徵。 203、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中「 21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導 22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 23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而原 24證6、8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 25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見前述 26,藉由上述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可具有不必擔心當軸離開一 27端時產件無法通電情況之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 391產生之功效而言,原證3、5、6、8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 2項1仍有不同,故原證3、5、6、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3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3、5與原證6至12之任一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5求項1不具進步性: 6原證3、5、6至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導電滾輪配 7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已 8如前述,該等證據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採取之技術手 9段及所產生之功效仍有不同,況原告分別以多個證據中之部分 10結構組合拼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亦難謂無後見之明, 11故原證3、5、6、7、8之組合、原證3、5、6、9、10、11之 12組合、原證3、5、6、7、9、10、11之組合、原證3、5、6、 138、12之組合、原證3、5、6、7、8、12之組合、原證3、5、 146、9、10、11、12之組合、原證3、5、6、7、9、10、11、12 15之組合亦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6七、綜上所述,原證2至12及其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17項1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 18之處分,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法,原告訴 19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被告應就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21回。 22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 23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24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25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26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2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401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2法官蕭文學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6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7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8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9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10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11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一者,得不委任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律師為訴訟代理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41事件相關業務者。 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2書記官林佳蘋 42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431 2附圖2(原證2主要圖式): 3 441 2附圖3(原證3主要圖式): 3 451 2附圖4(原證4主要圖式): 3 461 2附圖5(原證5主要圖式): 3 4 471附圖6(原證6主要圖式): 2 3 481 2附圖7(原證7主要圖式): 3 491 2附圖8(原證8主要圖式): 3 501 2附圖9(原證9主要圖式): 3 4附圖10(原證10主要圖式): 5 511附圖11(原證11主要圖式): 2 3附圖12(原證12主要圖式): 4 5 5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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