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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3原告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4

5

6代表人姜緗潔(董事長)

7

8訴訟代理人王誠之律師

9許維帆律師

10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

12

13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4參加人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15

16

17代表人溫泰鈞(董事長)

18

1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20本院裁定如下:

21主文

22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3理由

24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25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26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27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11二、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看見台灣」商標,指定使用

2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1

3類之「杯;碗;筷;盤;茶杯;茶杯盤;茶壺;水壺;茶桶

4;米桶;非紙製非紡織品製杯墊;便當盒;馬克杯;杯蓋;

5旅行用水壺;成套的調味瓶;茶葉罐;家用盤;保鮮盒;菜

6單卡片座」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177

7466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

8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9案經被告審查,以107年3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1050569號

10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

11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0月31日經訴字第10706

1231033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訴訟。

13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14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15,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9法官蕭文學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抗告。

23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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