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原 告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臺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陳柏廷(董事長) 訴 訟 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 訟 代理人 袁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8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