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惠如黃珮茹蔡志宏

原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表人
溫泰鈞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複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