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 表 人 溫泰鈞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複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蔡志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