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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惠如黃珮茹蔡志宏

原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表人
溫泰鈞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加人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複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廢止註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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