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原 告 許逸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立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原告之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以「i'Meier」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熱水瓶;飲水機;開飲機;開水機;熱水器;浴室用熱水器;電熱水器;保暖器;電暖器;電暖爐」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77991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後參加人於105 年10月1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商標違反前述商標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9日中台異字第G0105063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5月18日經訴字第10706304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所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此認為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所以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