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號 3原告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4 5 6代表人溫泰鈞(董事長) 7 8訴訟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9陳佩貞律師 10蔡毓貞律師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13 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5參加人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16 17代表人萬冠麗(董事長) 18 19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20本院裁定如下: 21主文 22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3理由 24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25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 26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27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11二、訴外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9月2日以「看見2臺灣VideoTaiwan」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雷射唱片;影碟;錄 4影帶;錄音帶;光碟片;電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卡匣;電 5視遊樂器;電子書;電子記憶卡;電子字典;電子記事簿; 6電子書轉錄機;語音音效卡;記憶卡;電腦磁片」商品,向 7被告申請註冊,嗣於93年4月6日將商標申請權讓與訴外人 8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1152 985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復經被告於103年4月23日核 10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經申准延展權利期間至113年8月15 11日止。嗣參加人於104年12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 12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 13,於106年6月28日以中台廢字第L01040677號商標廢止處 14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15願,經經濟部以106年11月27日經訴字第10606312630號決 16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17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18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19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20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2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23法官蕭文學 24法官杜惠錦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7 21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2書記官林佳蘋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