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3再審原告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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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謝宏亮(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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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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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4參加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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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表人陳金標(關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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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參加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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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代表人林慧鈞(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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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24執行下列職務:
25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26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27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1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2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3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4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6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7法官蕭文學
8法官杜惠錦
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1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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