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雪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螺絲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132701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239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徐金澤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7 月14日(106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620731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45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