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雪紅(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瑋庭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螺絲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132701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7239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徐金澤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7 月14日(106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620731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45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