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原 告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佰倩(董事長)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17日以「護目鏡片結構」申請新型專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10421841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1974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6 年2 月3 日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刪除原請求項1 ,並據被告准予更正。其後,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26條第1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6 年10月18日(106 )智專三(一)01128 字第10621058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107063024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