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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彭洪英

原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振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瑞仕(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3日以「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1361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1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1312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051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對申請第101213616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9 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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