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碧鴻 參 加 人 吳安燦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蕭浥玲,因其已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