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秀清(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玉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以「矽膠槍」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並以104 年4 月2 日申請之第104110790 號專利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5110095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363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 月26日(107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720089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8日經訴字第107063045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