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 告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秀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黃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容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以「可節省堆疊空間之棧板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6204292 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444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 年10月1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 7年1 月18日( 107)智專三㈠05017 字第107200577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7063058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