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秀滄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黃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秀容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以「可節省堆疊空間之棧板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6204292 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4448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年10月13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 7年1 月18日( 107)智專三㈠05017 字第107200577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6 月15日經訴字第107063058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