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原 告 劉大中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永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以「用於晶圓切割機之自動化加藥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10421085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1053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5 年8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5 年10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 、5)。案經被告認其更正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6 月19日(106)智專三(二)04066 字第10620640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10月2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4 、6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5 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11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60631195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