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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原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惠文(董事長)
代表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鄭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富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以「食物保溫罩」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1032018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8033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 月25日(107 )智專三(一)02064 字第10720086 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75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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