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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蔡惠如伍偉華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邱宏哲、洪淑敏、徐文伯

  • 原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若將導致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99年7 月21日以「行動設備金融看盤軟體之報價視圖新進資訊通知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102 年12月27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2644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之後參加人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2 月28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07 年1 月25日(107 )智專三(二)04192 字第107200868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057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因此向我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的必要,所以我們依前述規定,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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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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