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3原告陳智鴻 4訴訟代理人朱世仁專利師 5 6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7 8 9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0參加人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 12代表人陳宥瑜(董事長) 13 1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15訟,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 17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18理由 19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20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21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22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23二、參加人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臥式電鍍裝置」向被告申 24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 25號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521100號專利證書(下稱 26系爭專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27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7年1月8日提出系 11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 2至4)。被告即依該更正本審查,以同年6月13日(107)智 3專三(五)01058字第10720530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 47年1月8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 5請求項2至4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6經濟部同年10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0010號決定駁回,原 7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訴訟。 8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9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10,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1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4法官蕭文學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18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