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秘聲字第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 年度行秘聲字第6 號聲 請 人 長宏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代 表 人 賴振東 相 對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舟 相 對 人 陳威如 郭雨嵐 謝祥揚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行聲字第5 號聲請保全證據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陳威如、郭雨嵐、謝祥揚就本院實施107 年度行聲字第5 號證據保全事件所得之以盧建中名義所提第101207176N01號「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舉發申請案之全案卷宗、請款單、帳款支付明細、收據等,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長宏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處理專利申請、專利舉發申請等相關事項之明細清單及請款單、帳款支付明細、收據等,不得為實施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且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以及符合法定事由之事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公司)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就盧建中針對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公司)所有第M438320 號「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所提專利舉發事件,即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訴訟事件,現於本院審理中,相對人大立光公司於民國(下同)107 年6 月6 日聲請保全證據,經本院准許,並於同年6 月27日實施所得如主文所示證據,此有本院107 年度行聲字第5 號行政裁定及實施保全證據筆錄在卷可憑,上開證據業經聲請人釋明屬聲請人與盧建中、先進光公司間基於委任關係所生之營業秘密,且相對人陳威如、郭雨嵐、謝祥揚為相對人大立光公司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參照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有對聲請人請求如相對人欄之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人,即本案行政訴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