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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蔡惠如蔡志宏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
    黃守國、洪淑敏、許季明

  • 原告
    新加坡商‧畢特維私人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香港商香港豐成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   告 新加坡商‧畢特維私人有限公司(BITWAVE PTE LTD.) 代 表 人 黃守國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香港商香港豐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香港商香港豐成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參加人香港商香港豐成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以「Uclear商標」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收音機;附時鐘收音機;收音座;錄音機;音響喇叭;音箱;揚聲器;麥克風;微音器;錄音座;揚聲器箱;音響外殼;收錄音機外殼;錄放音機;環繞音效處理器;交通工具用收音機;攜帶式媒體播放器;聲波定位儀器;計步器;耳機」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56007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後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前述商標法規定,以107 年9 月20日中臺評字第H01050090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3 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020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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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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