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信彰(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桌腳」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即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所定之設計專利)。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4 月29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5416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7 年1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8 條第1項第1 款(按應為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誤)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上揭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7 年7 月27( 107)智專三( 一) 03027 字第107206859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7 年12月17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18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