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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惠如伍偉華吳俊龍

原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清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熹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文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及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位所載參加人代表人「卓文桓(董事長)」應更正為「卓文恒(董事長)」。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述之裁定,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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