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清崑(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賢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大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熹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文恒(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及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位所載參加人代表人「卓文桓(董事長)」應更正為「卓文恒(董事長)」。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述之裁定,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