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為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裁判費1 /2 ,故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