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 原告
- 鉅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思渝(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徹輿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鄒劍寒(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以「iSofa 愛沙發」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家具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74416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以107 年8 月30日中台評字第1060004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年1 月31日經訴字第108063005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