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劉啟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天使餐飲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語潔(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天使餐飲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陳旻鴻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1日以「天使雞排ANGE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醃肉、排骨、家禽肉、烤雞、雞腿、雞腳、炸雞塊、炸雞排、雞肉、滷雞腿、滷雞腳、肉類製品」、第30類之「調味醬、調味品、佐料、調味用肉汁」商品及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咖啡館、啤酒屋、酒吧、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泡沫紅茶店、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拉麵店、日本料理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居酒屋、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訂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觀光客住所、預訂臨時住宿、民宿、提供膳宿處、旅社」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706402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旋該商標權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嗣參加人於105年7 月6 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9 月27日中台評字第1050087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108063016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