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林杰、洪淑敏、彭玉滿

  • 原告
    青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原   告 青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參加人之前手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29日以「旺旺」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各種書刊之編輯等服務及44類之園藝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22994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4類「美髮、美容、美容諮詢顧問」部分服務註冊,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形,於106 年8 月15日申請廢止該部分商品之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6 月28日中台廢字第L010604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6日經訴字第107063104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鄭郁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