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曹建訓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4 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