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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曾啟謀

上訴人
曹建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4 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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