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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吳顯二、洪淑敏

  • 原告
    上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AOL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   告 上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顯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AOL公司 代 表 人 艾利森奧姆斯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AOL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之前手博○邦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博○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邦公司)前於民國98年6 月6 日以「癮科技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第38類之「通訊社、新聞傳播」、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規劃建置、提供搜尋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1140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系爭商標於104 年3 月3 日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前段規定,以107 年10月29日中台評字第1050144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4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19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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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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