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顯二
- 原告上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3 4原告上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6 7代表人吳顯二(董事長) 8 9訴訟代理人陳以蓓律師 10林邦棟律師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13 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5訴訟代理人陳盈竹 16孫重銘 17參加人美商奧誓公司(OATHINC.)(原名:美商AOL公 18司(AOLINC.) 19 20 21代表人馬修賈伯 22 23 24 25訴訟代理人張伯時律師 26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427月2日經訴字第10806301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11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2主文 3原告之訴駁回。 4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事實及理由 6一、程序事項: 7本件原告原亦聲明被告對於註冊第01411401號「癮科技及圖 8」商標評定事件,應作成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嗣於民國108年 99月9日具狀撤回該聲明(見本院卷第325頁),核屬訴訟聲 10明之更正,應予准許。 11二、事實概要: 12原告之前手博客邦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博客邦股份有限公司,13下稱博客邦公司)前於98年6月6日以「癮科技及圖」商標 14,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15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 16准列為註冊第141140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所示) 17。嗣系爭商標於104年3月3日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 18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 1912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 20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21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 22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以107年10月29日中台評字第 231050144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 24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未甘服,遂向25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撤銷原處分26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27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1三、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主張: 2原處分對於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之認定,以參加人檢送之 3國外證據資料作為依憑,惟該些證據皆非我國民眾或相關消費 4者得以知悉,亦無法得證於原告申請當時為「著名商標」: 51.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要旨,原處分於適 6用以判斷據以評定商標著名與否之國外證據資料者,仍應以國 7內民眾或相關消費者仍應對該些資訊得予知悉為當。 82.然而原處分第5頁第19行至第24行除未見參加人為此檢附任 9何證據外,該等事證亦無法證明ENGADGET在我國確實為著 10名商標之事實。檢視原處分敘及採信之據以評定商標資料皆為11國外使用證據(請參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商標評定理由書 12附件9至附件11、附件17),如99年6月28日獲TIME雜誌 13評選為年度最佳部落格之一,非但該評選日期晚於系爭商標申14請日期,且所謂People'sVoiceWebby或International 15AcademyofDigitalArtsandSciences更非一般我國民眾熟悉之 16網站。且細觀參加人提出之事證,多為全英文網站或報導,且17篇幅甚為短小,自無得為一般大眾所留意知悉,要徵原處分所18引用據以評定之證據資料,實非我國一般民眾或相關消費者所19得知悉至明。 203.另參加人「行政訴訟陳述意見書」與原處分第6頁第26行至 21第7頁第4行顯係以中國大陸國家圖書館館藏資料作為據以 22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之證據,該館館藏之中文期刊、報紙文章23,更非我國一般民眾所得知悉,故原處分與參加人書狀中所謂24大量國家圖書館報章期刊內容,該圖書館地處遙遠之北京市,25誠難為我國民眾得以隨意進出查閱資料,而該圖書館刊載之報26章期刊更非我國民眾日常熟知閱讀之書刊,參加人所提出的諸27多所謂文獻事證均出自於中國大陸地區,並非為我國閱聽者可 31得見聞,更是不足為憑。 24.承前,參加人除始終無法提出在我國有廣泛使用的證據外,參 3加人亦無法證明上述各類情況以說明在我國確實為著名商標, 4則何以得進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適用討論,亦顯 5有疑問。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內就此項內容全未交代,認事用法 6自有疏漏之處。另參加人於「行政訴訟陳述意見書」中所提及 7之參證三認或有影響可能一說,顯係基於參加人於大陸地區曝 8光之資料,且類別也只限於「商業管理諮詢」與「貿易業務的 9專業諮詢」,與本案據以評定商標於台灣地區的應用細項亦容 10有差距,實不足為憑。 115.綜上,既然網路無國界,參加人卻始終無法提出在我國有廣泛 12使用的證據,卻可輕易在未提出任何符合著名商標審查標準的13各項舉證的前提下,即輕易認為本案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14第11款的適用,顯有率斷。 15退步言之,縱便「ENGADGET」為著名商標,然「癮科技」 16商標與「ENGADGET」商標無論就外觀、讀音、觀念等皆不 17構成近似,不符混淆誤認要件;且「癮科技」商標使用於癮科18技網站為相關3C產品消費者熟悉,是我國第三大科技新訊網 19站: 201.原告需再次強調,本件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提起前,未曾註冊過 21「ENGADGET癮科技」為商標,於原告在使用「癮科技」為 22商標時(即西元2009年以降),AOL也不曾於台灣、中國大 23陸地區自行使用「癮科技」做為商標,其所執之資料,多均為24第三人之旁稱,並非其行銷之行為,且其多半使用者,為「癮25科技中文版」進行指稱。故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稱「 26ENGADGET癮科技」為著名商標,實並無任何依據,而以此 27作為決定的前提基礎,亦顯然有誤。 412.查系爭商標「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之外觀2、讀音及觀念完全不同,當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查系爭 3商標係由3個中文字「癮科技」係自左至右排列而成之藍色 4設計字,予人第一寓目印象即是主要部分「癮科技」,簡單的 5癮科技3個中文字,顏色鮮明,一目瞭然,其命名緣由正係 6反映重度3C網路使用者喜愛原告所經營之癮科技網站所提供 7隨時更新科技新知之服務無法自拔,必須天天連上癮科技網站 8渴求最新科技訊息,如同已上癮之人尋求解癮之方,再搭配左 9上方特意設計之科技訊號圖,打破習見由內而外單向/雙向漸 10增之圓弧訊號圖示,「癮科技」商標刻意設計調整圓弧位置,11使得圖形每筆圓弧長短不同且方向錯落有致,呈現一正在運轉12連結中的動態訊號標誌,如此活潑生動而科技感強烈之形象,13正係用以表彰「癮科技」商標提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即時更新全14球科技訊息服務,「癮科技」商標由整體觀之具有相當高度識15別性,一般網路使用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當足以與業界其他16商標或標識輕易分辨,不致產生混淆情事。 173.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則由8個黑色英文字母組成,亦 18是予人第一寓目印象,其初始即為外國人(即Weblogs公司創 19辦人JasonCalacanis)設計發想自創字,並無中文意義,正式字 20典如權威劍橋英漢詞典、或國人慣用之Google翻譯或YAHO 21O!奇摩字典等均查無此字(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 22定答辯書附件15),代表「Engadget」此一英文字並非正式單23字,沒有官方既定的中文翻譯或譯音。且非以英語為母語之華24人網路使用者、公關媒體及我國民眾,絕大部分見到「ENGA 25DGET」多讀成/in-gad-get/(ㄧㄥㄍㄚㄉ˙ㄍㄟˇㄊㄜ˙),顯26然與「癮科技」(ㄧㄣˇㄎㄜㄐㄧˋ)讀音相去甚遠。如此外 27觀構造、語言別、文義及讀音語調完全不相同之兩組商標,根 51本不構成近似,更不可能造成一般網路使用者混淆誤認。 24.系爭商標「癮科技」廣泛發展,與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 3」實際提供服務不同。查系爭商標指定第35類「廣告企劃、 4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第38類「通訊社、新聞 5傳播」、第42類「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 6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規劃建置、提供搜尋 7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服務;而據以評定註冊第0133868 80號「ENGADGET」商標,指定服務為第35類「提供有關消 9費性電子之消費信息及資訊」、第38類「於電腦使用者間提 10供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11」、第41類「線上刊物〈不可下載〉」、第42類「透過電腦 12網路提供有關電腦科技業及其他科技業之廣泛資訊」;另註冊13第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指定服務為第38類「 14於電腦使用者間提供線上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及15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第41類「線上電子刊物服務(不 16可下載)、線上電子書籍及雜誌之出版」,顯見系爭商標與參17加人「ENGADGET」商標第35類及第38類指定服務之組群 18完全不同,故除中英有別、讀音有異之外,所欲使用與指定使19用之項目亦不甚相同。 205.另兩造商標第42類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雖皆指定「藉由全球電21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此一項目,然兩造商標實際22使用態樣仍有差距,系爭商標主要使用之癮科技網站,除了每23日30篇左右的《3C科技新品快訊》、《產品實測觀點》等即 24時更新之大量國內外最新3C產品、APP軟體消息,也有深度 25分析的《品牌故事》、《癮觀點》,近年更發展許多軟性內容26,以簡單數格漫畫演繹科技新訊的《漫科技》、以幽默筆觸一27張圖體現最新科技新聞的《一圖看懂》、一篇文章快速擷取重 61大科技新訊懶人包的《懶科技》等系列均為站上相當受歡迎的2熱門欄目,顯然與參加人主張之純網站內容ENGADGET多有 3不同之處、經營與呈現方式亦有極大之差別。此外,102年癮 4科技網站跨足電子商務,《好東C賣場》誕生。104年預購平 5台《壞朋友》、線上課程《慕課》及內容農場終結者《Conten 6tParty》相繼成立,癮科技團隊期許自己走在網路世界的最前 7端,讓科技更貼近網路使用者的生活,帶給所有讀者對於3C 8新訊莫大滿足,應考量兩造商標實際用以經營之業務大異其趣 9、僅只有以網路平台提供服務作為唯一相同點之因素,是「癮 10科技」與「ENGADGET」該兩商標使用類項與表現方式及內 11容非屬類似。 12「癮科技」早已透過原告公司和前手的深耕經營在地化,於我13國的著名程度遠勝於參加人: 141.尤有甚者,原告之「癮科技」商標早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熟悉 15之商標。商標保護制度向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癮科技網站重視16特色、在地化內容與使用者體驗,幾年來持續不斷的優化,於17106年1月正式推出新版5.0網站。根據全球權威網路流量調 18查公司ComScore105年10月數據,癮科技網站在我國每月有 19212.7萬名不重複使用者(UV)、將近700萬頁瀏覽量,為我 20國前三大3C科技網站(請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定答 21辯書附件17)。癮科技臉書粉絲專頁自100年6月成立,目前 22已有超過31萬名的粉絲追蹤(參原告訴願補充理由書之附件2 23)。反觀參加人的「Engadget中文版」網站自從97年後於我國 24之國內知名度節節下滑,多年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迄今亦僅只25有17萬粉絲,數量遠遠不及原告經營之癮科技網站臉書。而 26訴願決定中指出因所舉日期皆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或無日期可27稽,進而認定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商標較系爭商標而言 71更為消費者熟知而應給予較大之保護,更是空穴來風之說。查2據以評定商標如先前所述,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都無法證 3明其在台灣有更大的知名度外,兩網站品牌各自努力下來,在 4我國地區據以評定商標其累積成果更是明顯落後系爭商標。 52.以上述比較,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兩者幾乎同期申請,然 6相隔十年,累積之人氣有明顯的差別,堪稱台灣地區的消費者 7實足有辨識兩商標,且系爭商標更有獲消費者熟知而有必須保 8護的價值,尤甚明顯。今參加人不思進取積極拓展在我國的市 9占率,反而只想巧取豪奪,以不真主張混淆原處分書的認知, 10訴願決定書顯然扭曲事實,誠不足取。 113.綜上,長期對科技新訊保持興趣之忠實讀者,可以輕易分辨兩 12者為不同網站頻道乃屬當然;新進接觸癮科技網站之網路使用13者更無由混淆,因為系爭商標「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E 14NGADGET」兩者無論就外觀、讀音及觀念完全沒有任何關聯 15,亦絲毫未有任何近似元素前已敘及,兩商標實際使用之網站16版面及提供之服務也不全然類似,是以一般網路使用者並不會17產生混淆誤認。更何況,系爭商標為98年6月6日申請註冊 18、據以評定商標為96年10月4日,若真讀音上有混淆誤認之 19情況,申請在後之系爭商標定不會通過;反言之,若參加人早20有以「癮科技」作為商標,亦斷不可能於96年申請時未同時 21提交。是以,本案是否如參加人所言「癮科技」應為我國應保22護而賦與渠等之商標權,更顯有疑問。 23參加人一再指稱系爭商標為其所有云云,惟江義宇團隊自97 24年間依要求撤除系爭商標「癮科技」後,Engadget中文版官方25網站與臉書多年以來即未實際使用「癮科技」文字,所有標題26皆為「engadget中文版」,即於「ENGADGET」商標「 27engadget」旁標註比例較小的中文版字樣,可見參加人旗下之 81Engadget中文版網站對外皆以Engadget中文版網站名之,完 2全未有使用「癮科技」字樣,亦無法提出使用「癮科技」之相 3關證據,益徵參加人明知系爭商標係江義宇團隊設計創造並擁 4有完整權利之商標,參加人之主張與實際作為不一致,要徵其 5主張顯無可採。 6原江義宇個人及其團隊或博客邦公司與參加人間並無代理或聘 7雇關係: 81.參加人併購Weblogs公司(即Engadget網站母公司)後,新任 9決策者希望藉助江義宇團隊管理與聘僱部落客(blogger)撰寫科10技類資訊之經驗建置「AOL亞洲區入口網站」(請注意,此並 11非指涉Engadget中文版網站),而後由江義宇團隊甫成立之博 12客邦公司除了持續維護與維持Engadget中文版網站的網頁內 13容之外,也成立自創頻道「癮科技Cool3C」網站(https://ww 14w.cool3c.com/,下稱癮科技網站),嘗試進行除了發表文章 15之外,還有不同的科技論壇、新知思辨等編輯方向進行科技知16識的散布與行銷,並將成功的文章或案例導入Engadget中文 17版網站增加其流量與多元性。 182.基於江義宇團隊嘗將Engadget中文版網站之內容編輯得有聲有 19色,因此參加人於95年10月間,由時任參加人大中華地區P 20rogramDirector的RenderChiu委請江義宇團隊提供臺灣地區 21AOL中文版網站的設計草圖(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 22定答辯書附件2及附件3)並代為建置AOL中文版入口網站 23,即參加人提出之96年合約(參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評 24定理由書附件36),該份文件簽署名義人係參加人及以江義 25宇為負責人之博客邦公司,主要內容為委請博客邦公司為參加26人建置香港、臺灣地區AOL繁體中文版入口網站,並協助中 27國地區AOL簡體中文版入口網站之系統等軟體支援,與「En 91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毫無關聯。 23.細究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商標評定理由書附件36之合約 3內容,謹節錄並翻譯該合約第15頁內容如下所示:供應商將 4提供網絡諮詢,設計和開發服務,以協助AOL進入中國大陸 5,台灣和香港市場。根據本附件第1點的規定,供應商將在 6網際網路上以AOL品牌名稱創建和編程在地化入口網站。前 7述內容很明顯就是以「建構AOL品牌名稱(underanAOL 8brandname)及在地化入口(localizedportals)」為工作項目,與 9「Engadget中文版網站」全然無關。訴願決定書竟然草草以附 10件36之內容認為博客邦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內容均為參加人所 11有,毫無區隔相關工作與確認合約標的,顯屬率斷。 124.另供應商應根據本附表1提供以下服務:為中國、臺灣和香港 13的區域和國家/適當內容的開發和許可進行規劃,管理,維護 14和支持。供應商將代表AOL找到潛在內容提供商的初始聯繫 15人,以便AOL最終至少有12個內容協議(每個國家4個) 16,主要但不僅僅基於AOL將向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需求文檔。 17內容提供商應共同能夠在以下類別(內容)中提供適合該地區18的內容電視電影新聞娛樂新聞社群部落格參加 19人對臺灣、香港和中國地區要求的其他內容和類別。確保將此20內容按照AOL的要求集成到臺灣、香港和中國的AOL入口 21。)」由上可知,該份合約皆係約定AOL亞洲地區入口網站 22之建置服務,內容未有提到En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 23」商標,實際運作也確實與En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 24」商標無關,是該份合約概與本件商標爭議無涉。訴願決定未25探究合約約定之範圍,竟然草草以附件36、56之中譯版本, 26直接以著作權歸屬之內容認為博客邦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內容均27為參加人所有,囫圇吞棗的錯誤決定,實令原告難以甘服。 1015.另參加人自始至終都提不出所謂的2007年6月1日的部落客 2協議書,只是不斷地拿2010年的部落客協議書濫竽充數,且 3更無法證明不存在的2007年6月1日的協議書有任何移轉「 4癮科技」智慧財產權的行徑,再一次的張冠李戴。 56.綜上可知,原處分所稱服務協議書約定博客邦公司提供服務期 6間製作研發之想法設計概念或其他發明均屬參加人之財產云云 7,乃係受參加人混淆視聽,其所舉出者,實則雙方協議約定之 8內容係為建置代管參加人之亞洲區入口網站及個別部落客與參 9加人間的網站供稿協議,概與系爭商標毫無關聯,其協議效力 10當不及於系爭商標之權利移轉。 11退步言之,縱便訴願決定不問合約標的,依照該合約之時間序12列,亦顯然不可能為系爭合約之讓與範圍: 131.查江義宇與原博客邦團隊發想「癮科技」,並由此自行最早使 14用的時間點為96年之3-4月間,此點亦為訴願決定書所知悉 15。然查,訴願決定所執以之附件36,其簽署之時間為2007年 1611月19日,先為敘明。 172.依照附件36、中譯版附件56之內容可知,合約生效日依照6.1 18之規定,為自雙方簽署之生效日起,即2007年11月27日。 19訴願決定又認「癮科技」首次使用在「Engadget中文版網站」20網站為2007年4月19日,顯然不屬於系爭合約生效以後所產 21生或創作之著作物,因此,也根本不可能會有附件36合約之 22權利讓渡的適用。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不察,實顯然認事用法23重大違誤。 243.又參加人提出的附件39、53、54是2010年3月的部落客協議 25,其生效之內容非但未向前溯及2007年4月的行為,更無法 26直視有任何包含「癮科技」IP權的轉讓,此間更為明顯。 27且查系爭商標為博客邦公司原創設計並擁有完整權利業經參加 111人所肯認,自不得由其又在反覆意圖為其有利之主張: 21.江義宇曾善意詢問參加人有否繼續使用「癮科技」商標之需求 3,惟是時參加人法務部門主管認為此事需層層上報、曠日廢時 4,並未對系爭商標感到興趣而斷予拒絕,江義宇團隊內部討論 5後,遂決議將系爭商標從Engadget中文版網站撤除,故Engad 6get同時使用「癮科技」一事,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在「Engad 7get中文版」網站上的使用因而中斷與作罷。 82.爾後系爭商標僅僅出現在博客邦公司旗下專心經營之癮科技網 9站,江義宇團隊亦發出內部通知,明確告知博客邦公司工作人 10員必須對「癮科技」及「Enagadget」作出區隔(參原告106 11年3月3日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1),復於97年間,參加人 12總部一方面斷然拒絕「癮科技」的使用,另一方面,Engadget13中文版網站的相關人員卻會在不注意之下,貿然使用「癮科技14」三個字進行廣告或人才的招募,至此,江義宇方去信要求參15加人大中華區副總經理LiZhilong(下稱李志龍)不要再使用 16「癮科技」商標,並強調「癮科技」商標權之歸屬,而李志龍17亦明確囑咐編輯總監AnZhiyong(安志勇)停止使用「癮科 18技」商標,並請該公司美工部人員將「癮科技」改成「Engadg19et中文版」進行徵才廣告等信件串(參原告106年3月3日 20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2及13),益徵參加人大中華區高層主 21管確實在溝通的過程中承認了系爭商標權的歸屬確實是江義宇22團隊(原博客邦公司,後移轉予原告),否則也不可能在短短1 23天之內為此更改廣告徵才的文字為「Engadget中文版」。 243.在原告「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2中早已附上ZhilongLi的 25個人簡歷,Managing掛出的頭銜是參加人公司的「大中華區 26副總經理」(DeputyManagingDirector,AOLGreater 27China),甚至還"ManagerelationshipwithChinagovernment 121agencies",竟然可以否認執行董事的決定而認為不算數,只能 2說參加人臨訟杜撰的方法顯然無所不用其極。 34.事隔十年,參加人竟罔顧商業倫理,對系爭商標提起評定,惟 4其自始至終並非系爭商標權利人或適格申請權人,且早已拒絕 5過系爭商標,如參加人對系爭商標權之歸屬有爭議,早應提出 6異議,惟自於97年參加人大中華區副總李志龍決議停止使用 7系爭商標後,期間參加人不但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迄今亦未於 8Engadget中文網站使用系爭商標。如今眼見原告於我國經營癮 9科技網站有成,竟試圖搶下原告所有之系爭商標,甚刻意以A 10OL亞洲區入口網站建置合約或部落客合約等不相干證據誣指 11江義宇團隊惡意搶註,以期符合商標法第58條第2項但書而 12意圖規避同條項本文之5年時效規定。 13參加人於中國大陸地區對於相同之商標同樣提起無效宣告請求14而獲得敗訴之結果,本案在台灣反獲矛盾之見解,實對本土品15牌之使用令人感到無所適從: 161.參加人於中國大陸地區同樣對「癮科技及圖」提起無效商標宣 17告之請求,而該等請求於2017年11月30即受中國大陸地區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爭議商標予以維19持」之決定(見原告訴願補充理由書之附件4)。 202.細究該決定,中國大陸地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 21員會明顯表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癮科技」與「Engadget」22商標在類似服務上有形成對應關係而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情況23,且也同時支持了在「癮科技」申請之前,參加人無法證明E 24ngadget、癮科技有一定知名度,進而有搶註之情況,故而對 25於參加人的請求予以否定。 263.縱便是參加人提出之參證三,在參加人於大陸地區以如此眾多 27的諮詢作為證據提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下的結論也只是訟 131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諮詢」、「貿易業務專業諮詢」 2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而予以糾正,其他所謂參加人 3主張之「以不正當手段搶先他人註冊已經使用並有影響的商標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 5被代表人商標進行註冊」二主張均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駁斥 6(見判決第9頁與第10頁),依照前開法院之駁斥方向,顯 7然並不認其有著名商標或因任何合同關係產生之惡意註冊,更 8沒有如被告突發奇想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說,由此可見,原處 9分之決定顯然十分荒謬,以我國如此進步的律法實務竟然做出 10的判斷遠輸中國大陸地區仍在為知識產權普及推廣努力的人民11法院,實令人不敢想像。 12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13系爭商標係於99年5月6日核准註冊,是參加人於105年10 14月17日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15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對之申 16請評定,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項所定申請評定之5年 17除斥期間,則系爭商標之註冊除有同條第2項所定情事而得 18排除前開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外,不得再對之申請評定。 19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2項所定「違反第30 2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及系爭商標註冊時 21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 2211款本文之情事: 231.按商標法第58條規定5年除斥期間,其目的在於對註冊後已 24使用多年的商標,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予以適當之保護25。但若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即意圖仿襲著名商標,且對著名商26標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時,自不受5 27年除斥期間之保護。 1412.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 2依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 3ENGADGET」網站係成立於2004年間,參加人並以「Engadg 4et」圖樣使用在其網站網頁上(見乙證2-1附件6、乙證2-2 5附件50、51),且於2005年間以「Engadget中文版」圖樣使 6用於其中文版網頁(見乙證2-2附件51)。2007年4月19日 7參加人在其中文官網以「Engadget中文名稱現身:癮科技」為 8標題,公布「Engadget癮科技」圖樣並載明其緣由為「 9Engadget…事實上是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 10科技』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而後即將之使用在11其中文版網頁上(見乙證2-1附件19、28、乙證2-2附件52 12),該網頁每天更新多次,提供關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工具及資13訊文章,傳播科技相關資訊,另亦每週發行刊登Engadget 14Podcast,涵蓋當週發生的科技和工具的新聞事件。我國部落 15客於2007年5月12日在「LibraryViews圖書館觀點」分享E 16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子魚缸;2007年11月23日在「高 17畫質世界-超級不專業之PHILIPSAJL308開箱文」一文分享E 18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子相框;我國科技財經媒體-數位時19代於2008年6月1日發表之「社群媒體改變企業大未來」一 20文載有「許多部落格在流量及影響上,和主流媒體不分軒輊,21甚至猶有過之。舉例來說:癮科技(Engadget)最受歡迎的團22隊共同編輯部落格,為250萬讀者不斷更新最新、最炫的科技 23玩意兒。」(見乙證2-1附件18);2008年3月9日英國衛 24報(TheGuardian)認定,「Engadget」為世界前50名最具影 25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排名第16名,見乙證2-1附件17) 26。據此,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98年6月6日),據 27以評定「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等商標於電 151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聞之提供等服務所表彰之信 2譽,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達著名之程度。 33.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非屬善意: 4查Engadget網站於2004年間創建(見乙證2-2附件50), 52005年間江義宇即有翻譯Engadget網站主站文章(見乙證2-2 6附件51),隔年6月江義宇設立博客邦公司(見乙證2-1附件 725),並以該公司管理與聘僱部落客撰寫Engadget中文網站 8科技類資訊文章。再參酌原告自承於2007年中左右,為管理 9Engadget中文網站的便利考量,將中文「癮科技」置入Engad 10get中文網站以引起華人的共鳴與了解(見乙證1-5評定卷第6 112頁),顯見原告前手博客邦公司對於據以評定「ENGADGET 12」等商標之存在,及參加人於2007年4月19日將據以評定「 13Engadget癮科技」商標使用在Engadget中文網站,均屬知情 14。又依2007年11月19日參加人與博客邦公司簽訂之服務協 15議書第7.2款就參加人「財產及商標專屬權」約定,除供應商 16(即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外,所有作品、服務、材料和成果17以及記劃書項下所定製、提供或履行的其他材料(以下統稱為18“作品”),包括但不限於:(a)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 19構、“外觀和感受”、其他“品牌”部件、域名;(b)相關計 20劃書項下由供應商、協助方或其代理商依照協議所開發,或為21參加人所定製,或提供、交付給參加人的全部材料、規範、設22計、書面材料、代碼、產品或其他成果(不以是否已完成相關23計劃書為轉移);以及(c)由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或開發、訂製 24材料期間,製作或開發出的一切新增或改進創意、設計、概念25或其他發明,均應隸屬於參加人名下財產,其所有產權和權益26(包括但不限於一切知識產權在內)均應歸屬於參加人所有,27均應視為在本協議服務期內所創作的作品,供應商應立即、完 161整向參加人書面披露一切發明(見乙證2-2附件56),可知 2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歸屬參加人所有。該協議書 3第7.3款並約定,博客邦公司不得將參加人商標用於任何其他 4用途。則博客邦公司於98年6月6日以據以評定商標之中文 5「癮科技」作為系爭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難謂無攀附據以 6評定諸商標之信譽,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系爭商標之 7申請註冊自屬惡意。 84.商標近似程度不低: 9商標近似之判斷得就二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為觀察。經查, 10本件系爭商標係由中文「癮科技」及設計圖所組成,中文「癮11科技」為其主要識別部分之一,與據以評定「ENGADGET」 12、「ENGADGET癮科技」商標(詳見評定申請書及其附件) 13相較,二者有相同之中文「癮科技」,又或二者雖一為中文,14一為外文,然據爭中文「癮科技」於創用時即是以其為 15「ENGADGET」之中譯文,二者讀音難謂無相仿之處,加以 16中外文廣泛聯用而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知悉,若將其標示在同17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18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可能會誤認二者服務來自同一19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20近似程度不低。 215.據以評定商標具高度識別性: 22查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非 23屬既有之字彙,並非指定使用服務之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會24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是據以評定商標應具高25度識別性。 266.原告所舉前開網站使用者及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 272016年10月間調查之數據(見乙證1-5附件17評定卷第106 171頁),已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99年5月16日)甚久,另所 2提供乙證1-5附件18及訴願附件2之臉書粉絲專頁則無日期 3可稽。是依現有證據資料,堪認於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 4諸商標較系爭商標而言,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而應給予較 5大保護。 6綜上,本案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據以評定商標經參加 7人長期廣泛使用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聞之提 8供等服務已達著名程度,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 9與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 10廣告代理」、「通訊社、新聞傳播」、「電腦程式設計、電腦11資料處理、藉由全球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12規劃建置、提供搜尋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等服務相較,13前者藉由網路平台提供服務時,為增加客戶黏著度及取得營運14資金,常出現相關廣告、新聞或提供搜尋等相關資訊服務,二15者間難謂不具關連性,又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於系16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原告前手已知悉據爭商標之存在,系爭17商標之申請註冊係屬惡意等因素綜合判斷,相關消費者極有可18能誤認二商標之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19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20混淆誤認情事,揆諸前開說明,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21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 22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23至原告主張參加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同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4,其結果與本件商標評定案之認定相歧異一節(見訴願附件4 25)。查因各國或地區之商標法及審查基準仍有差異,且我國 26商標法採屬地原則,系爭商標有無應予撤銷之事由,仍須依我27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為斷,所舉案例自不得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181,併予敘明。 2五、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3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係為著名商標,方有前開註冊時商標法 4第23條第1項第12款暨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 5規定適用: 61.ENGADGET(癮科技)網站於2004年成立,並以多種語言提 7供每日消費電子產品的流行科技網誌與部落格網絡。由參加人 8的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六則是其官方網站www.engadget.com於 9WHOIS資料庫註冊資料,是可確認該網站自2004年1月23 10日起便申請註冊使用。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於2005 11年問世,後在2007年選取近似發音之「癮科技」作為其中文 12名稱,該名稱自創建以來一直沿用至今。 132.自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14及cn.engadget.com)自2004年問世以來,其迅速成長為全 15球受歡迎的科技資訊網站之一,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16開放原始程式碼共用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透過知17名搜索引擎(如GOOGLE、百度)以「ENGADGET」、「癮 18科技」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可確認,在本件系爭商標於98年6 19月6日申請註冊日之前,參加人便已使用「癮科技」表彰其 20「ENGADGET」。復此等檢索結果亦可確認參加人之據以評 21定「癮科技」中文商標與其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 22站cn.engadget.com的聲譽,以及參加人之據以評定「癮科技 23」中文商標及其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 24.engadget.com間之關聯性(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二、十三參 25照)。 263.此外,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及其網站、服務業27已為媒體所廣泛地進行廣告宣傳與報導,且引起全世界及臺灣 191媒體廣泛地關注。例如,參加人之「ENGADGET」及其中文 2商標「癮科技」在2007年至2010年的使用於中文媒體文章所 3報導(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八),從而使「癮科技」讓相關消 4費者與業者直接且清楚地聯想到參加人之據以評定 5「ENGADGET」商標及其相關服務。且參加人曾透過中國大 6陸的國家圖書館,以「ENGADGET」及「癮科技」作為檢索 7關鍵字,搜尋其在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間 8出現在中文期刊、報紙上的相關報導。搜尋結果顯示,參加人 9之據以評定「ENGADGET」及其中文對應文字「癮科技」同 10時出現在中文期刊、報紙上的文章共45篇(原評定理由書附 11件二十)。又參加人另分別以「ENGADGET」及「癮科技」 12作為關鍵字透過中國大陸的國家圖書館進行檢索,請參考原評13定理由書附件五十八、五十九。若以「ENGADGET」作為關 14鍵字進行檢索,則檢索出2011年7月5日前的報紙、期刊文 15獻共251篇,其中報紙文獻157篇、期刊文獻97篇(原評定 16理由書附件五十八)。又同樣若是以「癮科技」作為關鍵字進17行檢索,則檢索出2011年7月5日前的報紙、期刊文獻共82 18篇,其中報紙文獻65篇、期刊文獻17篇(原評定理由書附件 19五十九)。以上中國大陸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所檢索出的文20獻內容,絕大部分的結果均指向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 21技)網站(www.engadget.com/cn.engadget.com)。鑒於檢索22結果涉及報紙或期刊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消費族群範圍,足以23證明在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前,參加人之「ENGADGET」 24及其中文商標「癮科技」就已在中國大陸、臺灣之相關消費者25與業者中取得極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而原評定理由書所提交26之眾多證據資料(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八、二十)已證明「癮27科技」是「ENGADGET」的對應中文翻譯,兩者已經形成一 201一對應關係、為不可分割且唯一對應的關係,且「癮科技」已 2與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網站與「ENGADGET」商 3標形成唯一對應的聯繫。據此,參加人之「ENGADGET」及 4其中文商標「癮科技」早已為中國大陸、臺灣之相關消費者與 5業者所熟知,實為著名商標。 64.經參酌參加人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的證據資料與資訊,輔以 7前述說明論述,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為以多 8種語言提供每日消費電子產品的流行科技網誌與部落格網絡, 9且被視為是世界前50最具影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參加人 10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品牌與商標早已為公 11眾視為是用以表徵參加人高品質、知名服務之標誌。據此,參12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與品牌在媒 13體中有高度曝光率,堪為臺灣及全世界所著名。經考量現行《1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第2.1. 152.1點所列著名之參酌因素等綜合判斷,參加人與其服務及據 16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應可認定為著名。尤 17其是當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 18、服務廣為全球相關消費者所熟知,包括臺灣相關消費者,又19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服務 20間之關連性早已密不可分,更為無庸置疑。 215.參加人於全世界許多國家申請「ENGADGET」商標註冊,涵蓋22阿根廷、巴西、加拿大、中國大陸、哥倫比亞、歐盟智慧財產23局、法國、德國、香港、印度、日本、墨西哥、秘魯、韓國、24臺灣、烏克蘭、美國和委內瑞拉等國家地區(參考評定理由書25附件二十一)。且經查參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商 26標最早於2007年在美國獲准註冊,並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確認 27該商標最早在2004年開始使用。 2116.且參加人於臺灣獲准註冊之「ENGADGET」商標早於本件系爭 2商標申請註冊日2009年6月6日(2008年11月16日、2009 3年1月1日,詳如本院卷第270頁附表)。 47.「ENGADGET」非屬於英文所既有之字彙,最早是參加人於2 5004年所獨立設計與創立,整體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 6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五十)。而「癮科技」中文字亦非為 7中文既有之字詞,與參加人及其「ENGADGET」建立密切地 8關聯性。2007年4月19日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中文 9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言及, 10「癮科技」乃是設計作為參加人之「ENGADGET」的中文名 11稱(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九,並檢附於參證七)。同時12,在前述網頁亦標明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技」商標之使用13。另經查前述網頁實為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吳顯二(At14ticusWu)為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 15e.engadget.com)所撰寫的文章,其內容提到:「癮科技」有16一來Engadget,對科技新知看了就上癮的感覺,加上Engadget17每天定量生產科技新聞,內容包含各種科技新知、3C產品、 18產業新聞、八卦馬路和搞怪KUSO全部都包,不只看了就上 19癮,還過足科技新聞的癮頭呢。另外,Engadget這個英文名稱20怎是相當饒口,許多公關公司的朋友看到我們就念「En-got-ge 21t」,事實上是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科 22技」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因此,原告辯稱本件系爭23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非屬於混淆近似商標云 24云,實乃錯誤。尤其是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包括原告公司的25法定代表人─吳顯二、江義宇)乃是基於據以評定「ENGAD 26GET」商標之使用而衍生出「癮科技」中文名稱及商標,用以 27表彰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然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 221(包括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顯二、江義宇)在2007年 24月早已自承本件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之 3讀音、整體印象與概念係屬於相同或混淆近似,現今卻說詞不 4一,自相矛盾。 58.復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暨現行商標法第30 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觀之,僅規定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7並未規定須於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著名商標或標章,其保 8護之範圍本不以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至於商 9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因 10此,前開條文規定所保護之著名商標,應包括註冊及未註冊之11著名商標,換言之,即使據以評定商標為未註冊的著名商標,12仍可成為前開條文規定保護之客體。是以,參加人主張,除於13臺灣之註冊第01338680、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外 14,自2007年4月起由「ENGADGET」商標所延伸而設計使用 15的「癮科技」中文商標、「engadget癮科技」商標以及「ENG 16ADGET癮科技」商標,均應作為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案所主張 17之本件據以評定商標,為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案之權利基礎,如18本院卷第272至273頁附表所示。 199.由此可見,早在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 20時,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以及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 21站為網際網路所廣泛且經常性討論,應為全世界及臺灣相關消22費者所熟悉。查本件系爭商標是以中文字「癮科技」乃置於其23整體外觀之中央且重要位置,並為施以較高注意之處。系爭商24標所使用的中文字「癮科技」係為據以評定商標「 25ENGADGET」所衍生之音譯及相對應的中文名稱,二者係屬 26於讀音、整體印象與概念相同或類似的近似商標。此外,系爭27商標圖樣雖亦使用由藍色三層長短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但 231相較於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右上方的由二至三層或五層 2之圓弧構成之訊號圖,意匠相仿,況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 3「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均使用藍色作為主要顏色 4,更是彰顯原告惡意抄襲與模仿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的意圖 5。 610.原告於評定階段所提交之原評定答辯書附件17(亦檢附於參證 7八)述及,「癮科技成立於2005年5月,前身engadget中文 8版從站長AtticusWu發表第一篇文章開始,為台灣3C科技部 9落格先驅。2011年engadget中文版單月不重複使用者已達12 100萬人,為當時台灣第一大3C科技網站。」據此,早在本件 11系爭商標2009年6年6日申請註冊前,參加人之 12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包括據以評定商標「ENGAD 13GET」、「癮科技」使用)便使用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 14訊及相關新聞之提供等服務,且為相關消費者與業者所熟悉,15更為原告所自承。 1611.況原告依據前述附件資料(參參證八)訴稱:其網站使用者及 17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2016年10月間調查資料,每 18月有百萬名不重複使用者及瀏覽量,已晚於系爭商標申請註 19冊日2009年6年6日、獲准註冊日2010年5月16日許多。 20是以,在本件系爭商標2009年6年6日申請註冊時,相較於 21原告或系爭商標,據以評定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或業者較為熟 22悉之商標。 2312.進一步而言,前述附件資料(參參證八)更是肯認了參加人之 24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 25engadget.com)自2005年創立起即被稱為「癮科技」網站, 26且在2011年單月不重複使用者已達120萬人,為當時臺灣第 27一大3C科技網站。在此之後,原告才推出所謂的「癮科技2. 2410COOL3C.COM」,意圖攀附及襲用參加人的網站名氣和搶 2佔參加人的網站流量。況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基於作為當時 3參加人之代理商,而無論是其在之前合作期間本身當對ENGA 4DGET癮科技網站或據以評定商標之使用及所有權均歸屬於參 5加人所有,更為無庸置疑。 6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係屬混淆近似,被告機關認定理由並 7無違誤: 81.參加人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的證據資料說明(如原評定理由 9書附件十八、十九、二十等),中文字「癮科技」自2007年 10創用時乃是用以表彰「ENGADGET」,且與參加人及其商標 11與網站具有高度且密不可分的關連性。是以,參加人主張系爭12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於整體印象 13與概念上,應構成相同或混淆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基於系爭14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相近似之概 15念與印象為之觀察時,將會對二者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16系爭商標當易於被誤認為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 17)商標的副品牌或系列品牌之一,或是被誤以為與參加人之獨18特形象與概念具高度關聯性並與參加人仍有商業關係。參加人19相信系爭商標係剽竊或抄襲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 20技)商標之印象與概念。據此,基於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E 21NGADGET」(癮科技)商標整體概念相同或極為相近似,所 22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相符,且發音相近,而當二商標異時異23地隔離觀察時,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事實上,即便24是原告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郵 25件串,也承認了「癮科技」作為「ENGADGET」的中文名字 26「有諧音可記又蠻切提(題)的」),可見原告所言前後矛盾27,足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申請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2512.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 2告製作、廣告代理」服務、第38類之「通訊社、新聞傳播」 3服務及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 4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規劃建置、提供搜尋 5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服務。而參加人之據以評定註冊第 601338680、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 7類之「提供有關消費性電子之消費信息及資訊」服務、第38 8類之「於電腦使用者間提供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 9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服務、第41類之「線上刊物(不 10可下載);線上電子刊物服務(不可下載)、線上電子書籍及11雜誌之出版」及第42類之「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有關電腦科技 12業及其他科技業之廣泛資訊」服務。由此可見,兩造商標所指13定使用之服務在功能、提供者、消費者或銷售管道或其他因素14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15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服務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16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173.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網站為18網際網路所廣泛且經常性討論,應為臺灣相關消費者所熟悉。19在長久持續之服務及品牌不斷的推廣下,據以評定「 20ENGADGET」(癮科技)商標形成為人所熟知之著名商標。 21當相關消費者見到「ENGADGET」或「癮科技」商標,將會 22自然而然且唯一聯想到參加人及其服務與商業活動。相關消費23者當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無疑。基於其著名地位與聲譽,若參24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為他人所抄 25襲或剽竊,當使參加人之商標權遭到侵害。 26原告係以仿襲著名的據以評定商標之意圖而申請註冊系爭商標27: 2611.博客邦公司曾為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提供翻譯 2和編輯服務,在2005至2011年期間一直擔任ENGADGET( 3癮科技)中文版網站在臺灣、中國大陸地區之代理商,有關博 4客邦公司之註冊登記資料,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二十五。 5而線上公司註冊資料庫確認,江義宇(JasonChiang)為博客 6邦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此外,江義宇亦為原告公司董 7事之一(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二)。原告與博客邦公司實為關係 8企業,或是具特定業務往來關係。系爭商標原由博客邦公司於 92009年6月6日申請註冊,於隔年5月16日獲准註冊,然在 102015年1月5日原告申請商標註冊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並於 11同年3月3日獲准移轉登記。江義宇在其2008年寫給楊鈞傑 12(AndyYang)的郵件中稱,「癮科技的名稱要開始剝離EN 13GADGET,進入癮科技cool3c偉大計畫」,證明其完全知曉 14「癮科技」名稱的歸屬卻蓄意將其與「ENGADGET」相剝離 15轉而占為己用。 162.原告聲稱「癮科技」商標由江義宇團隊創想並為博客邦公司所 17使用云云: 18原告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癮科技命 19名信件串內容之電子郵件乃是晚於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於 202005年擔任參加人之代理開始營運參加人的ENGADGET(癮 21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 22)。且顯然「癮科技」商標乃是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23「ENGADGET」商標,選取類似發音所衍生設計而成,且在 24概念上具有密切關連性,以作為其「ENGADGET」在華語地 25區的代名詞,對其繁體和簡體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 26com及cn.engadget.com)都有效(而非如原告所主張「不構 27成近似」;相反,「癮科技」與原告的英文商標「cool3c」之 271間並無此種對應性)。更何況於當時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乃是 2擔任原告之代理人,具有商業合作關係,故即便「癮科技」為 3其所設計,「癮科技」所有權亦應屬於參加人所有,實乃肯認 4。據此,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所言前後矛盾,左右閃爍,此足 5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申請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6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癮科技命名信件串影本」係為未經公 7證的電子郵件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可。 8復即便如原告所述且提供「林政緯勞工保險卡影本」(原評定 9答辯書附件6),惟該勞工保險卡僅說明林政緯於2006年8 10月24日曾加保為原告之公司員工,但並不表示林政緯即是前 11述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郵件串內的「阿猴(阿侯)」 12,亦無法證明原告於2007年疑似討論「癮科技」商標創意時 13,林政緯仍然在原告公司任職。且原評定答辯書附件7所提交 14之「2012年楊朝棋電子帳單影本」,其為未經公證文件,其 15真實性與證明力係屬可議,況其電子帳單之服務項目為「購物16網站layout製作」,亦未標示「ENGADGET」或「癮科技」 17,實乃與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設計或架設沒有關聯 18性,且無法證明楊朝棋即是前述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 19郵件串內的「阿湯」,亦無法證明原告於2007年疑似討論「 20癮科技」商標創意時,楊朝棋已是原告的外包設計師,故原評21定答辯書附件7僅是原告用來魚目混珠。是以,原告評定答 22辯書附件5、6及7實無法採納。況即便是原告所述為真實, 23前述電子郵件乃是晚於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於2005年擔任參 24加人之代理開始營運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 25(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顯然「癮科 26技」中文商標乃是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 27T」商標,選取類似發音所衍生設計而成,且在概念上具有密 281切關連性,以作為其「ENGADGET」在華語地區的代名詞。 23.原告聲稱參加人由於顧及法律風險而未繼續使用「癮科技」商 3標,此一說法並未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 4首先,原告於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11、13(亦 5為原告在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的簡報檔內容)均為未 6經公證的電子郵件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 7可。再者,即便是原告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13是真實的 8,作為對江義宇發給ZhilongLi的電子郵件的回應,參加人暫 9時停止使用「engadget癮科技」商標這單一事實並不意味著參 10加人放棄其對「癮科技」商標的所有權。在系爭商標於2009 11年6月6日提出註冊申請前,「癮科技」與參加人知名媒體 12品牌「ENGADGET」綑綁使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早已在 13相關消費者心中形成了唯一對應且至今從未被割裂的聯繫。縱14使參加人因客觀原因未再使用「engadget癮科技」組合商標,15也不能容許任何人借機攀附參加人之知名品牌的聲譽,將「癮16科技」商標逕自據為己有並以此獲利。更重要的是,如參加人17於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三:有關2009年6月6日以前,在參 18加人於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engadget.com 19所刊登之含有「癮科技」文章內容所示,參加人直至2009年 20仍在文章網頁標題使用「癮科技」來表彰「ENGADGET」。 21若相關消費者以「癮科技」作為關鍵字在網際網路上進行檢索22就能瀏覽到參加人網站的相關文章,參加人對「癮科技」商標23的在先及持續使用,並在當時市場上深具聲譽,不容置疑。 24作為對江義宇的電子郵件之回應,ZhilongLi向ZhiyongAn發 25出指示撤下「癮科技」商標這一事實,並不能說明是參加人作26出撤下「癮科技」商標的決定。相反,該電子郵件內容顯示這27是由ZhilongLi獨立作出的個人決定,並非是參加人作為總公 291司作出的決定。就這一點而言,沒有任何證據顯示ZhilongLi2曾經就該決定徵求過參加人管理階層的意見或是曾獲得參加人 3管理階層的指示。而且,從ZhilongLi如此非正式的回覆並在 4收到江義宇的郵件後短短三小時就作出回覆的事實來看,這是 5由ZhilongLi未經慎重考慮且未徵求過參加人管理階層的意見 6就作出的決定。這顯然不能說明參加人認同了江義宇關於其擁 7有「癮科技」商標所有權的說法。 84.參加人認為其在網站撤下「engadget癮科技」商標的原因實與 9本評定案無關,因為參加人從未宣布放棄使用該商標或是「癮 10科技」商標,且在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並未停止使11用「癮科技」商標,如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三,即是以本件系12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即2009年6月6日以前,在參加人於ENG 13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engadget.com所刊登之含 14有「癮科技」文章內容。參加人認為本件評定案的焦點在於,15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癮科技」文字是否為參加人在先使用的16商標,以及原告或其相關當事人是否曾經與參加人透過代理關17係、或契約、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明知「癮科技」商標是參加18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的關係,從而惡意、抄襲剽竊與參加人及據19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表徵服務有關聯之 20形象與概念,而惡意搶先提出系爭商標註冊申請。 21原告稱參加人於中國大陸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與本件評定22案見解矛盾,從而要求本件評定案應比附援引云云: 231.原告提交之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 24決定書影本,基於國情、法規適用及案情不同,當不足以推翻25本國訴願機關或商標專責機關所為之認定,從而可作為原告於26本件評定案有利之主張。 272.由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中國大陸商標局認定可知 301,江義宇於中國大陸之「癮科技」商標業已被認定為無效商標 2,所提交之使用證據資料不足以認定是「癮科技」商標之有效 3使用,且其使用的「癮科技」中文字作為「ENGADGET」的 4對應中文名稱,二者具高度關連性,應屬於近似商標。 5若原告主張所提交之中國大陸決定書認定應適用於本件評定案 6,然依據公平原則,上述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中 7國大陸商標局認定亦應可為本件評定案所比附援引: 8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83號「癮科技」商標(第35類): 9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10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11以撤銷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二:中國大陸1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96號判決及其撤銷註 13冊公告影本。 14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經中國大陸15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為中文『癮科技』,16屬於臆造組合詞彙。引證商標為英文『ENGADGET』,屬於 17臆造英文詞彙。根據原告(即OATHINC.(更名前:AOLIN 18C.))在本案審理階段提交的證據顯示,原告早在2007年4 19月即在其經營的中文消費電子產品諮詢網站『cn.engadget.co20m』上發布了『ENGADGET』中文名為『癮科技』的官方信 21息,此後經原告的宣傳使用及第三方媒體的廣泛報導,在訴爭22商標申請日前相關公眾已經將『癮科技』作為『ENGADGET 23』的對應中文名稱,二者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一一對應關係。24考慮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為臆造詞彙,顯著性較強,可以認25定兩標誌已構成近似標誌,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業26管理諮詢、貿易業務的專業諮詢』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27混淆誤認。」請詳參證三: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 311京73行初5168號判決影本。 2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84號「癮科技」商標(第38類): 3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4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 5以撤銷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四:中國大陸 6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97號判決及其撤銷註 7冊公告影本。 8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57號「癮科技」商標(第42類): 9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10國大陸商標局認定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以撤銷在全11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五:中國大陸商標局撤三12字[2016]第Y005367號決定及其撤銷註冊公告影本。 13參加人於香港關係企業A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在200 147年11月19日所簽署之服務協議書(ServicesAgreement)為 15真: 161.參加人於香港關係企業A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在200717年11月19日所簽署之服務協議書(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三十 18六、附件五十五及附件五十六)。博客邦公司提供網站諮詢、19設計與開發服務,以協助參加人拓展中國大陸、臺灣及香港地20區之市場。江義宇代表博客邦公司簽署了前述香港關係企業A 21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間之服務協議書內容。前開服 22務協議書明確規定,博客邦公司經委任為參加人面對中國大陸23、香港及臺灣市場的網站提供網站設計、開發及維護的服務,24所有在此期間的設計開發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網站名稱、網25域等材料的所有權歸屬於參加人,此由前述服務協議書第7.2 26款內容參照。 272.上述服務協議書第15頁內容所稱的「AOL」實際上是指「 321AOLAsiaLimited」,此可由以下第1頁定義內容參照。因此 2,「AOL」並非是指代「AOL」品牌,而是泛指任何屬於A 3OL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構、 4外觀設計、品牌、網域名稱等等。所以,前開服務協議書所規 5定之博客邦公司經委任為參加人面對中國大陸、香港及臺灣市 6場的網站提供網站設計、開發及維護的服務,所有在此期間的 7設計開發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網站名稱、網域等材料,不限 8於只有「AOL」品牌,應涵蓋任何屬於AOL所有的智慧財產 9權所設計開發完成之產品或網站名稱、網域等材料,其所有權 10均應歸屬於參加人。 113.另前述服務協議書第7.2款內容,博客邦公司若是獨立於本協 12議及其各項服務之外所開發、獲取授權或收購一切材料、代碼13、方式方法、工藝、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產品,在沒有依賴也未14納入AOL的任何保密信息或AOL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則是 15屬於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但AOL享有專屬使用權。然誠如 16前述,本件系爭商標所使用的「癮科技」乃是在2007年4月 17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T」商標之讀音或 18概念所衍生設計,且廣泛地使用在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 19技中文版網站。因此,「癮科技」一詞屬於依賴且基於AOL 20的其他智慧財產權所衍生設計者,其所有權當然係屬於AOL 21即參加人所有無疑。 224.況前開服務協議書是在2007年11月19日所簽署完成,遠早 23於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更加以佐證 24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在提起本件系爭商標申請時,明確知悉本25件系爭商標乃是源自於據以評定商標之衍生創作,剽竊或抄襲26據以評定商標之印象與概念,並欲佔為私有。事實上,即便是27原告在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證據資料,如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 331的電子郵件串,也承認了「癮科技」作為「ENGADGET」的 2中文名字「有諧音可記又蠻切提(題)的」),可見原告所言 3之因果順序有前後矛盾,足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搶註申請 4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55.原告不斷地宣稱前開服務協議書是為了AOL入口網站架設所 6簽署,與「ENGADGET」網站架設無關,更一再要求顧海銘 7(NormanHai-MingKoo)與江義宇出庭陳述意見,並說明該 8服務協議書委託事項及「癮科技」商標等情事,然此舉顯然是 9意圖延宕本評定案審理,雙方多次理由書狀及答辯書狀早已充 10分地說明本評定案的相關爭點,根本沒有要求顧海銘與江義宇11出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性。誠如前述,前開服務協議書是「在2 12007年11月19日」所簽署完成,遠早於本件系爭商標「申請 13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此足以用來佐證原告及其相關 14當事人在提起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時,透過雙方業務往來關15係而明確知悉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及其 16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站之情況下,利用「ENGADGET 17」商標音譯所延伸而設計使用的「癮科技」中文商標,進而申18請註冊本件系爭商標,剽竊或抄襲據以評定商標之印象與概念19,並欲佔為私有。因此,無論前開服務協議書之委託工作事項20為何,當不足以否認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在本件系爭商標「申21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便已熟知參加人及其據以評 22定「ENGADGET」商標、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站等事 23實且知曉該中文名稱的商業價值,縱使顧海銘與江義宇出庭陳24述意見,亦無法抹滅雙方當事人曾存在業務往來關係的事實。25另原告於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稱「癮科技」商標由江 26義宇團隊於在2007年4月創想並為博客邦公司所使用,同時 27提供楊朝棋及江義宇在2007年4月12日針對「癮科技」著作 341所簽署之協議書(參原告於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簡報 2檔第3頁): 31.參加人無論是在評定階段、訴願程序或是行政訴訟程序,並未 4見過楊朝棋及江義宇在2007年4月12日針對「癮科技」著作 5所簽署之協議書內容,特此說明。因此,既然在評定階段、訴 6願程序或是行政訴訟程序,參加人未見過前開協議書內容,更 7未予參加人充分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是以前開協議書應予 8以排除,不應列入本案之考量範圍。再者,前開協議書係為未 9經公證的協議書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可 10。 112.又楊朝棋及江義宇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書內容既定義為「著作 12權作品」,其整體圖樣所獲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應是左邊圖形13,即三層長短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而不是該整體圖樣內的14「癮科技」中文字,蓋因「癮科技」中文字其屬一般性字體,15欠缺思想、感情之原創性,亦未具美學上之鑑賞價值,應認不16可作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標的。因此,前述所稱「癮科技17」著作之圖形或許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文字則不受著作權法18保護。請參考本院於2015年6月8日103年度民著訴字第84 19號及其上級審2016年2月4日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判 20決。 213.況且,前述所稱「癮科技」著作作品中的「癮科技」中文字是 22沿自參加人之享有聲譽且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T」 23商標之讀音或概念所衍生設計,且為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之前24公示所自承。據此,參加人主張,前開協議書尚不足以說明原25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對於本件系爭商標有其所有權。 26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7按「對本法100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 351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 2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 3為限。」為商標法第106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商標「相同 4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5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6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即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6個月後施行 7)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8第11款明定。而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 9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之情形, 10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但同條第112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 12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系爭商13標係於99年5月6日核准註冊,有原處分卷附商標註冊簿可 14稽,故參加人於105年10月17日申請評定,主張系爭商標之 15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 16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事,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 17項所定申請評定之5年除斥期間,則系爭商標之註冊除有同 18條第2項所定情事而得排除前開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外,不 19得再對之申請評定。 20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 21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且其申請註冊 22屬惡意,本件評定不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231.按商標法第58條規定5年除斥期間,其目的在於對註冊後已 24使用多年的商標,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予以適當之保護25。但若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即意圖仿襲著名商標,且對著名商26標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時,自不受5 27年除斥期間之保護。 3612.依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 2ENGADGET」網站係成立於西元2004年間,參加人並以「 3」圖樣使用在其網站網頁上(見評定附件6、50、51 4),且於西元2005年間以「」圖樣使用於其中文版 5網頁(見評定附件51)。西元2007年4月19日參加人在其 6中文官網以「Engadget中文名稱現身:癮科技」為標題,公布 7「」圖樣並載明其緣由為「Engadget…事實上是 8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科技 9』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而後即將之使用在其中 10文版網頁上(見評定附件19、28、52),該網頁每天更新多 11次,提供關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工具及資訊文章,傳播科技相關12資訊,另亦每週發行刊登EngadgetPodcast,涵蓋當週發生的 13科技和工具的新聞事件。我國部落客於2007年5月12日在「 14LibraryViews圖書館觀點」分享E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 15子魚缸;2007年11月23日在「高畫質世界-超級不專業之 16PHILIPSAJL308開箱文」一文分享E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 17電子相框;我國科技財經媒體-數位時代於2008年6月1日發 18表之「社群媒體改變企業大未來」一文載有「許多部落格在流19量及影響上,和主流媒體不分軒輊,甚至猶有過之。舉例來說20:癮科技(Engadget)最受歡迎的團隊共同編輯部落格,為25210萬讀者不斷更新最新、最炫的科技玩意兒。」(見評定附件 2218);西元2008年3月9日英國衛報(TheGuardian)認定, 23「Engadget」為世界前50名最具影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 24排名第16名,見評定附件17)。據此,堪認於系爭商標於98 25年6月6日申請註冊時,據以評定「ENGADGET」、「ENGA 26DGET癮科技」等商標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 27聞之提供等服務所表彰之信譽,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371而達著名之程度。 23.系爭註冊第1411401號「癮科技及圖」商標係由藍色三層長短3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及其右方之中文「癮科技」所組成; 4據以評定諸商標則係由外文「engadget」及其右方由二至三層 5或五層之圓弧構成之訊號圖,或再結合中文「癮科技」所組成 6。兩造商標相較,據以評定諸商標之外文「engadget」發音可 7為[],與中文「癮科技」讀音相近,是二者或於中 8外文之讀音相近,且訊號圖之構圖意匠相仿,或另有相同之中 9文「癮科技」,於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有相近之處,應屬構成 10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114.據以評定諸商標之中文「癮科技」、外文「engadget」為自創 12組合詞彙,與其實際使用之服務並無直接關聯,復經參加人廣13泛使用已臻著名,應具高度識別性,於網路上所提供之資訊、14新聞服務,經常刊載3C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 15聞(見評定附件28、29、50至52),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 16第35類、第38類、第42類等服務(詳如事實欄所載)相較 17,前者藉由網路平台提供服務時,為增加客戶黏著度及取得營18運資金,常出現相關廣告、新聞或提供搜尋等相關資訊服務,19與後者之服務應具有關聯性。 205.原告雖稱其網站(網址:www.cool3c.com)每月有212.7萬 21名不重複使用者(UV),將近700萬頁瀏覽量,為我國前三 22大3C科技網站,且臉書粉絲專頁目前已有超過31萬名粉絲 23追蹤,系爭商標應為國內相關消費者較熟悉之商標云云。惟查24,原告所舉前開網站使用者及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 252016年10月間調查之數據(見評定卷第106頁),已晚於系 26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8年6月6日甚久,另所提供答辯附件18 27及訴願附件2之臉書粉絲專頁則無日期可稽。是依現有證據 381資料,堪認於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諸商標較系爭商標而 2言,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而應給予較大保護。 36.審酌據以評定諸商標表彰於提供3C電子產品、流行科技資訊 4及相關新聞之服務已達著名程度,且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5並具有高度識別性,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以及二者實際或 6指定使用之服務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之註 7冊應有致相關公眾誤認兩造商標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 8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認兩造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 9、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10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 11款前段(相當於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之 12規定。 137.原告雖稱其前手博客邦公司或江義宇及其團隊與參加人間並無 14代理或聘僱關係,且參加人所提出96年間與博客邦公司(負 15責人為江義宇)簽訂之服務協議書第15頁內容及部落客協議 16書,並未提及Engadget中文網站或「癮科技」商標,原告前 17手博客邦公司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係屬善意云云。惟查,Enga18dget網站於2004年間創建(見評定附件50),2005年間江義 19宇(即JasonChiang)即有翻譯Engadget網站主站文章(見評 20定附件51),隔年6月江義宇設立博客邦公司(見評定附件2 215),並以該公司管理與聘僱部落客撰寫Engadget中文網站科 22技類資訊文章。再參酌原告自承於2007年中左右,為管理En 23gadget中文網站的便利考量,將中文「癮科技」置入Engadget24中文網站以引起華人的共鳴與了解(見評定卷第62頁),顯 25見原告前手博客邦公司對於據以評定「ENGADGET」等商標 26之存在,及參加人於2007年4月19日將據以評定「 27」商標使用在Engadget中文網站,均屬知情。又 391依2007年11月19日參加人與博客邦公司簽訂之服務協議書 2第7.2款就參加人「財產及商標專屬權」約定,除供應商(即 3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外,所有作品、服務、材料和成果以及 4記劃書項下所定製、提供或履行的其他材料(以下統稱為“作 5品”),包括但不限於:(a)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構、 6“外觀和感受”、其他“品牌”部件、域名;(b)相關計劃書 7項下由供應商、協助方或其代理商依照協議所開發,或為參加 8人所定製,或提供、交付給參加人的全部材料、規範、設計、 9書面材料、代碼、產品或其他成果(不以是否已完成相關計劃 10書為轉移);以及(c)由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或開發、訂製材料 11期間,製作或開發出的一切新增或改進創意、設計、概念或其12他發明,均應隸屬於參加人名下財產,其所有產權和權益(包13括但不限於一切知識產權在內)均應歸屬於參加人所有,均應14視為在本協議服務期內所創作的作品,供應商應立即、完整向15參加人書面披露一切發明(見評定附件56),可知據以評定 16「」商標歸屬參加人所有。該協議書第7.3款並 17約定,博客邦公司不得將參加人商標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則博18客邦公司於98年6月6日以據以評定商標之中文「癮科技」 19作為系爭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難謂無攀附據以評定諸商標20之信譽,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自21屬惡意。 228.原告又稱依訴外人楊朝棋及江義宇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書內容 23,原告擁有系爭商標「癮科技」之著作權云云。惟縱原告所稱24屬實,「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公眾混25淆誤認之虞,已見上述,即不得再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所稱26亦無可採。 279.至原告主張參加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同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401,其結果與本件商標評定案之認定相歧異云云。惟查因各國或 2地區之商標法及審查基準仍有差異,且我國商標法採屬地原則 3,系爭商標有無應予撤銷之事由,仍須依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4為斷,所舉案例自不得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510.原告聲請訊問證人顧海銘(NormanHai-MingKoo)及江義宇 6說明服務協議書簽訂過程、委託事項及「癮科技」商標之歸 7屬等,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核無訊問必要,爰不予調查,併 8予敘明。 9三、綜上所述,系爭商標之註冊係屬惡意,本件評定申請依現行 10商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5年除斥期間規 11定之限制,且系爭商標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12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 13故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核無違誤,訴 14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 15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6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 17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18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19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20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22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23法官林洲富 24法官陳忠行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27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411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2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3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4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5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一者,得不委任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 律師為訴訟代理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人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 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 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 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 42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2書記官鄭郁萱 4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