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3 4原告上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6 7代表人吳顯二(董事長) 8 9訴訟代理人陳以蓓律師 10林邦棟律師 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 13 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15訴訟代理人陳盈竹 16孫重銘 17參加人美商奧誓公司(OATHINC.)(原名:美商AOL公 18司(AOLINC.) 19 20 21代表人馬修賈伯 22 23 24 25訴訟代理人張伯時律師 26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427月2日經訴字第108063019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11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2主文 3原告之訴駁回。 4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事實及理由 6一、程序事項: 7本件原告原亦聲明被告對於註冊第01411401號「癮科技及圖 8」商標評定事件,應作成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嗣於民國108年 99月9日具狀撤回該聲明(見本院卷第325頁),核屬訴訟聲 10明之更正,應予准許。 11二、事實概要: 12原告之前手博客邦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博客邦股份有限公司,13下稱博客邦公司)前於98年6月6日以「癮科技及圖」商標 14,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15類表第35類之廣告企劃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 16准列為註冊第141140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所示) 17。嗣系爭商標於104年3月3日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 18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 1912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 20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21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 22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以107年10月29日中台評字第 231050144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 24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未甘服,遂向25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撤銷原處分26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27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1三、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主張: 2原處分對於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之認定,以參加人檢送之 3國外證據資料作為依憑,惟該些證據皆非我國民眾或相關消費 4者得以知悉,亦無法得證於原告申請當時為「著名商標」: 51.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要旨,原處分於適 6用以判斷據以評定商標著名與否之國外證據資料者,仍應以國 7內民眾或相關消費者仍應對該些資訊得予知悉為當。 82.然而原處分第5頁第19行至第24行除未見參加人為此檢附任 9何證據外,該等事證亦無法證明ENGADGET在我國確實為著 10名商標之事實。檢視原處分敘及採信之據以評定商標資料皆為11國外使用證據(請參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商標評定理由書 12附件9至附件11、附件17),如99年6月28日獲TIME雜誌 13評選為年度最佳部落格之一,非但該評選日期晚於系爭商標申14請日期,且所謂People'sVoiceWebby或International 15AcademyofDigitalArtsandSciences更非一般我國民眾熟悉之 16網站。且細觀參加人提出之事證,多為全英文網站或報導,且17篇幅甚為短小,自無得為一般大眾所留意知悉,要徵原處分所18引用據以評定之證據資料,實非我國一般民眾或相關消費者所19得知悉至明。 203.另參加人「行政訴訟陳述意見書」與原處分第6頁第26行至 21第7頁第4行顯係以中國大陸國家圖書館館藏資料作為據以 22評定商標為著名商標之證據,該館館藏之中文期刊、報紙文章23,更非我國一般民眾所得知悉,故原處分與參加人書狀中所謂24大量國家圖書館報章期刊內容,該圖書館地處遙遠之北京市,25誠難為我國民眾得以隨意進出查閱資料,而該圖書館刊載之報26章期刊更非我國民眾日常熟知閱讀之書刊,參加人所提出的諸27多所謂文獻事證均出自於中國大陸地區,並非為我國閱聽者可 31得見聞,更是不足為憑。 24.承前,參加人除始終無法提出在我國有廣泛使用的證據外,參 3加人亦無法證明上述各類情況以說明在我國確實為著名商標, 4則何以得進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的適用討論,亦顯 5有疑問。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內就此項內容全未交代,認事用法 6自有疏漏之處。另參加人於「行政訴訟陳述意見書」中所提及 7之參證三認或有影響可能一說,顯係基於參加人於大陸地區曝 8光之資料,且類別也只限於「商業管理諮詢」與「貿易業務的 9專業諮詢」,與本案據以評定商標於台灣地區的應用細項亦容 10有差距,實不足為憑。 115.綜上,既然網路無國界,參加人卻始終無法提出在我國有廣泛 12使用的證據,卻可輕易在未提出任何符合著名商標審查標準的13各項舉證的前提下,即輕易認為本案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14第11款的適用,顯有率斷。 15退步言之,縱便「ENGADGET」為著名商標,然「癮科技」 16商標與「ENGADGET」商標無論就外觀、讀音、觀念等皆不 17構成近似,不符混淆誤認要件;且「癮科技」商標使用於癮科18技網站為相關3C產品消費者熟悉,是我國第三大科技新訊網 19站: 201.原告需再次強調,本件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提起前,未曾註冊過 21「ENGADGET癮科技」為商標,於原告在使用「癮科技」為 22商標時(即西元2009年以降),AOL也不曾於台灣、中國大 23陸地區自行使用「癮科技」做為商標,其所執之資料,多均為24第三人之旁稱,並非其行銷之行為,且其多半使用者,為「癮25科技中文版」進行指稱。故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稱「 26ENGADGET癮科技」為著名商標,實並無任何依據,而以此 27作為決定的前提基礎,亦顯然有誤。 412.查系爭商標「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之外觀2、讀音及觀念完全不同,當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查系爭 3商標係由3個中文字「癮科技」係自左至右排列而成之藍色 4設計字,予人第一寓目印象即是主要部分「癮科技」,簡單的 5癮科技3個中文字,顏色鮮明,一目瞭然,其命名緣由正係 6反映重度3C網路使用者喜愛原告所經營之癮科技網站所提供 7隨時更新科技新知之服務無法自拔,必須天天連上癮科技網站 8渴求最新科技訊息,如同已上癮之人尋求解癮之方,再搭配左 9上方特意設計之科技訊號圖,打破習見由內而外單向/雙向漸 10增之圓弧訊號圖示,「癮科技」商標刻意設計調整圓弧位置,11使得圖形每筆圓弧長短不同且方向錯落有致,呈現一正在運轉12連結中的動態訊號標誌,如此活潑生動而科技感強烈之形象,13正係用以表彰「癮科技」商標提供一般網路使用者即時更新全14球科技訊息服務,「癮科技」商標由整體觀之具有相當高度識15別性,一般網路使用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當足以與業界其他16商標或標識輕易分辨,不致產生混淆情事。 173.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則由8個黑色英文字母組成,亦 18是予人第一寓目印象,其初始即為外國人(即Weblogs公司創 19辦人JasonCalacanis)設計發想自創字,並無中文意義,正式字 20典如權威劍橋英漢詞典、或國人慣用之Google翻譯或YAHO 21O!奇摩字典等均查無此字(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 22定答辯書附件15),代表「Engadget」此一英文字並非正式單23字,沒有官方既定的中文翻譯或譯音。且非以英語為母語之華24人網路使用者、公關媒體及我國民眾,絕大部分見到「ENGA 25DGET」多讀成/in-gad-get/(ㄧㄥㄍㄚㄉ˙ㄍㄟˇㄊㄜ˙),顯26然與「癮科技」(ㄧㄣˇㄎㄜㄐㄧˋ)讀音相去甚遠。如此外 27觀構造、語言別、文義及讀音語調完全不相同之兩組商標,根 51本不構成近似,更不可能造成一般網路使用者混淆誤認。 24.系爭商標「癮科技」廣泛發展,與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 3」實際提供服務不同。查系爭商標指定第35類「廣告企劃、 4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第38類「通訊社、新聞 5傳播」、第42類「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 6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規劃建置、提供搜尋 7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服務;而據以評定註冊第0133868 80號「ENGADGET」商標,指定服務為第35類「提供有關消 9費性電子之消費信息及資訊」、第38類「於電腦使用者間提 10供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11」、第41類「線上刊物〈不可下載〉」、第42類「透過電腦 12網路提供有關電腦科技業及其他科技業之廣泛資訊」;另註冊13第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指定服務為第38類「 14於電腦使用者間提供線上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及15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第41類「線上電子刊物服務(不 16可下載)、線上電子書籍及雜誌之出版」,顯見系爭商標與參17加人「ENGADGET」商標第35類及第38類指定服務之組群 18完全不同,故除中英有別、讀音有異之外,所欲使用與指定使19用之項目亦不甚相同。 205.另兩造商標第42類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雖皆指定「藉由全球電21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此一項目,然兩造商標實際22使用態樣仍有差距,系爭商標主要使用之癮科技網站,除了每23日30篇左右的《3C科技新品快訊》、《產品實測觀點》等即 24時更新之大量國內外最新3C產品、APP軟體消息,也有深度 25分析的《品牌故事》、《癮觀點》,近年更發展許多軟性內容26,以簡單數格漫畫演繹科技新訊的《漫科技》、以幽默筆觸一27張圖體現最新科技新聞的《一圖看懂》、一篇文章快速擷取重 61大科技新訊懶人包的《懶科技》等系列均為站上相當受歡迎的2熱門欄目,顯然與參加人主張之純網站內容ENGADGET多有 3不同之處、經營與呈現方式亦有極大之差別。此外,102年癮 4科技網站跨足電子商務,《好東C賣場》誕生。104年預購平 5台《壞朋友》、線上課程《慕課》及內容農場終結者《Conten 6tParty》相繼成立,癮科技團隊期許自己走在網路世界的最前 7端,讓科技更貼近網路使用者的生活,帶給所有讀者對於3C 8新訊莫大滿足,應考量兩造商標實際用以經營之業務大異其趣 9、僅只有以網路平台提供服務作為唯一相同點之因素,是「癮 10科技」與「ENGADGET」該兩商標使用類項與表現方式及內 11容非屬類似。 12「癮科技」早已透過原告公司和前手的深耕經營在地化,於我13國的著名程度遠勝於參加人: 141.尤有甚者,原告之「癮科技」商標早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熟悉 15之商標。商標保護制度向以屬地主義為原則,癮科技網站重視16特色、在地化內容與使用者體驗,幾年來持續不斷的優化,於17106年1月正式推出新版5.0網站。根據全球權威網路流量調 18查公司ComScore105年10月數據,癮科技網站在我國每月有 19212.7萬名不重複使用者(UV)、將近700萬頁瀏覽量,為我 20國前三大3C科技網站(請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定答 21辯書附件17)。癮科技臉書粉絲專頁自100年6月成立,目前 22已有超過31萬名的粉絲追蹤(參原告訴願補充理由書之附件2 23)。反觀參加人的「Engadget中文版」網站自從97年後於我國 24之國內知名度節節下滑,多年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迄今亦僅只25有17萬粉絲,數量遠遠不及原告經營之癮科技網站臉書。而 26訴願決定中指出因所舉日期皆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或無日期可27稽,進而認定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商標較系爭商標而言 71更為消費者熟知而應給予較大之保護,更是空穴來風之說。查2據以評定商標如先前所述,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都無法證 3明其在台灣有更大的知名度外,兩網站品牌各自努力下來,在 4我國地區據以評定商標其累積成果更是明顯落後系爭商標。 52.以上述比較,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兩者幾乎同期申請,然 6相隔十年,累積之人氣有明顯的差別,堪稱台灣地區的消費者 7實足有辨識兩商標,且系爭商標更有獲消費者熟知而有必須保 8護的價值,尤甚明顯。今參加人不思進取積極拓展在我國的市 9占率,反而只想巧取豪奪,以不真主張混淆原處分書的認知, 10訴願決定書顯然扭曲事實,誠不足取。 113.綜上,長期對科技新訊保持興趣之忠實讀者,可以輕易分辨兩 12者為不同網站頻道乃屬當然;新進接觸癮科技網站之網路使用13者更無由混淆,因為系爭商標「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E 14NGADGET」兩者無論就外觀、讀音及觀念完全沒有任何關聯 15,亦絲毫未有任何近似元素前已敘及,兩商標實際使用之網站16版面及提供之服務也不全然類似,是以一般網路使用者並不會17產生混淆誤認。更何況,系爭商標為98年6月6日申請註冊 18、據以評定商標為96年10月4日,若真讀音上有混淆誤認之 19情況,申請在後之系爭商標定不會通過;反言之,若參加人早20有以「癮科技」作為商標,亦斷不可能於96年申請時未同時 21提交。是以,本案是否如參加人所言「癮科技」應為我國應保22護而賦與渠等之商標權,更顯有疑問。 23參加人一再指稱系爭商標為其所有云云,惟江義宇團隊自97 24年間依要求撤除系爭商標「癮科技」後,Engadget中文版官方25網站與臉書多年以來即未實際使用「癮科技」文字,所有標題26皆為「engadget中文版」,即於「ENGADGET」商標「 27engadget」旁標註比例較小的中文版字樣,可見參加人旗下之 81Engadget中文版網站對外皆以Engadget中文版網站名之,完 2全未有使用「癮科技」字樣,亦無法提出使用「癮科技」之相 3關證據,益徵參加人明知系爭商標係江義宇團隊設計創造並擁 4有完整權利之商標,參加人之主張與實際作為不一致,要徵其 5主張顯無可採。 6原江義宇個人及其團隊或博客邦公司與參加人間並無代理或聘 7雇關係: 81.參加人併購Weblogs公司(即Engadget網站母公司)後,新任 9決策者希望藉助江義宇團隊管理與聘僱部落客(blogger)撰寫科10技類資訊之經驗建置「AOL亞洲區入口網站」(請注意,此並 11非指涉Engadget中文版網站),而後由江義宇團隊甫成立之博 12客邦公司除了持續維護與維持Engadget中文版網站的網頁內 13容之外,也成立自創頻道「癮科技Cool3C」網站(https://ww 14w.cool3c.com/,下稱癮科技網站),嘗試進行除了發表文章 15之外,還有不同的科技論壇、新知思辨等編輯方向進行科技知16識的散布與行銷,並將成功的文章或案例導入Engadget中文 17版網站增加其流量與多元性。 182.基於江義宇團隊嘗將Engadget中文版網站之內容編輯得有聲有 19色,因此參加人於95年10月間,由時任參加人大中華地區P 20rogramDirector的RenderChiu委請江義宇團隊提供臺灣地區 21AOL中文版網站的設計草圖(參原告106年3月3日商標評 22定答辯書附件2及附件3)並代為建置AOL中文版入口網站 23,即參加人提出之96年合約(參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評 24定理由書附件36),該份文件簽署名義人係參加人及以江義 25宇為負責人之博客邦公司,主要內容為委請博客邦公司為參加26人建置香港、臺灣地區AOL繁體中文版入口網站,並協助中 27國地區AOL簡體中文版入口網站之系統等軟體支援,與「En 91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毫無關聯。 23.細究參加人105年12月16日商標評定理由書附件36之合約 3內容,謹節錄並翻譯該合約第15頁內容如下所示:供應商將 4提供網絡諮詢,設計和開發服務,以協助AOL進入中國大陸 5,台灣和香港市場。根據本附件第1點的規定,供應商將在 6網際網路上以AOL品牌名稱創建和編程在地化入口網站。前 7述內容很明顯就是以「建構AOL品牌名稱(underanAOL 8brandname)及在地化入口(localizedportals)」為工作項目,與 9「Engadget中文版網站」全然無關。訴願決定書竟然草草以附 10件36之內容認為博客邦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內容均為參加人所 11有,毫無區隔相關工作與確認合約標的,顯屬率斷。 124.另供應商應根據本附表1提供以下服務:為中國、臺灣和香港 13的區域和國家/適當內容的開發和許可進行規劃,管理,維護 14和支持。供應商將代表AOL找到潛在內容提供商的初始聯繫 15人,以便AOL最終至少有12個內容協議(每個國家4個) 16,主要但不僅僅基於AOL將向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需求文檔。 17內容提供商應共同能夠在以下類別(內容)中提供適合該地區18的內容電視電影新聞娛樂新聞社群部落格參加 19人對臺灣、香港和中國地區要求的其他內容和類別。確保將此20內容按照AOL的要求集成到臺灣、香港和中國的AOL入口 21。)」由上可知,該份合約皆係約定AOL亞洲地區入口網站 22之建置服務,內容未有提到En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 23」商標,實際運作也確實與Engadget中文版網站或「癮科技 24」商標無關,是該份合約概與本件商標爭議無涉。訴願決定未25探究合約約定之範圍,竟然草草以附件36、56之中譯版本, 26直接以著作權歸屬之內容認為博客邦之所有智慧財產權內容均27為參加人所有,囫圇吞棗的錯誤決定,實令原告難以甘服。 1015.另參加人自始至終都提不出所謂的2007年6月1日的部落客 2協議書,只是不斷地拿2010年的部落客協議書濫竽充數,且 3更無法證明不存在的2007年6月1日的協議書有任何移轉「 4癮科技」智慧財產權的行徑,再一次的張冠李戴。 56.綜上可知,原處分所稱服務協議書約定博客邦公司提供服務期 6間製作研發之想法設計概念或其他發明均屬參加人之財產云云 7,乃係受參加人混淆視聽,其所舉出者,實則雙方協議約定之 8內容係為建置代管參加人之亞洲區入口網站及個別部落客與參 9加人間的網站供稿協議,概與系爭商標毫無關聯,其協議效力 10當不及於系爭商標之權利移轉。 11退步言之,縱便訴願決定不問合約標的,依照該合約之時間序12列,亦顯然不可能為系爭合約之讓與範圍: 131.查江義宇與原博客邦團隊發想「癮科技」,並由此自行最早使 14用的時間點為96年之3-4月間,此點亦為訴願決定書所知悉 15。然查,訴願決定所執以之附件36,其簽署之時間為2007年 1611月19日,先為敘明。 172.依照附件36、中譯版附件56之內容可知,合約生效日依照6.1 18之規定,為自雙方簽署之生效日起,即2007年11月27日。 19訴願決定又認「癮科技」首次使用在「Engadget中文版網站」20網站為2007年4月19日,顯然不屬於系爭合約生效以後所產 21生或創作之著作物,因此,也根本不可能會有附件36合約之 22權利讓渡的適用。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不察,實顯然認事用法23重大違誤。 243.又參加人提出的附件39、53、54是2010年3月的部落客協議 25,其生效之內容非但未向前溯及2007年4月的行為,更無法 26直視有任何包含「癮科技」IP權的轉讓,此間更為明顯。 27且查系爭商標為博客邦公司原創設計並擁有完整權利業經參加 111人所肯認,自不得由其又在反覆意圖為其有利之主張: 21.江義宇曾善意詢問參加人有否繼續使用「癮科技」商標之需求 3,惟是時參加人法務部門主管認為此事需層層上報、曠日廢時 4,並未對系爭商標感到興趣而斷予拒絕,江義宇團隊內部討論 5後,遂決議將系爭商標從Engadget中文版網站撤除,故Engad 6get同時使用「癮科技」一事,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在「Engad 7get中文版」網站上的使用因而中斷與作罷。 82.爾後系爭商標僅僅出現在博客邦公司旗下專心經營之癮科技網 9站,江義宇團隊亦發出內部通知,明確告知博客邦公司工作人 10員必須對「癮科技」及「Enagadget」作出區隔(參原告106 11年3月3日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1),復於97年間,參加人 12總部一方面斷然拒絕「癮科技」的使用,另一方面,Engadget13中文版網站的相關人員卻會在不注意之下,貿然使用「癮科技14」三個字進行廣告或人才的招募,至此,江義宇方去信要求參15加人大中華區副總經理LiZhilong(下稱李志龍)不要再使用 16「癮科技」商標,並強調「癮科技」商標權之歸屬,而李志龍17亦明確囑咐編輯總監AnZhiyong(安志勇)停止使用「癮科 18技」商標,並請該公司美工部人員將「癮科技」改成「Engadg19et中文版」進行徵才廣告等信件串(參原告106年3月3日 20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2及13),益徵參加人大中華區高層主 21管確實在溝通的過程中承認了系爭商標權的歸屬確實是江義宇22團隊(原博客邦公司,後移轉予原告),否則也不可能在短短1 23天之內為此更改廣告徵才的文字為「Engadget中文版」。 243.在原告「商標評定答辯書」附件12中早已附上ZhilongLi的 25個人簡歷,Managing掛出的頭銜是參加人公司的「大中華區 26副總經理」(DeputyManagingDirector,AOLGreater 27China),甚至還"ManagerelationshipwithChinagovernment 121agencies",竟然可以否認執行董事的決定而認為不算數,只能 2說參加人臨訟杜撰的方法顯然無所不用其極。 34.事隔十年,參加人竟罔顧商業倫理,對系爭商標提起評定,惟 4其自始至終並非系爭商標權利人或適格申請權人,且早已拒絕 5過系爭商標,如參加人對系爭商標權之歸屬有爭議,早應提出 6異議,惟自於97年參加人大中華區副總李志龍決議停止使用 7系爭商標後,期間參加人不但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迄今亦未於 8Engadget中文網站使用系爭商標。如今眼見原告於我國經營癮 9科技網站有成,竟試圖搶下原告所有之系爭商標,甚刻意以A 10OL亞洲區入口網站建置合約或部落客合約等不相干證據誣指 11江義宇團隊惡意搶註,以期符合商標法第58條第2項但書而 12意圖規避同條項本文之5年時效規定。 13參加人於中國大陸地區對於相同之商標同樣提起無效宣告請求14而獲得敗訴之結果,本案在台灣反獲矛盾之見解,實對本土品15牌之使用令人感到無所適從: 161.參加人於中國大陸地區同樣對「癮科技及圖」提起無效商標宣 17告之請求,而該等請求於2017年11月30即受中國大陸地區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爭議商標予以維19持」之決定(見原告訴願補充理由書之附件4)。 202.細究該決定,中國大陸地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 21員會明顯表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癮科技」與「Engadget」22商標在類似服務上有形成對應關係而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情況23,且也同時支持了在「癮科技」申請之前,參加人無法證明E 24ngadget、癮科技有一定知名度,進而有搶註之情況,故而對 25於參加人的請求予以否定。 263.縱便是參加人提出之參證三,在參加人於大陸地區以如此眾多 27的諮詢作為證據提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下的結論也只是訟 131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諮詢」、「貿易業務專業諮詢」 2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而予以糾正,其他所謂參加人 3主張之「以不正當手段搶先他人註冊已經使用並有影響的商標 4」、「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 5被代表人商標進行註冊」二主張均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所駁斥 6(見判決第9頁與第10頁),依照前開法院之駁斥方向,顯 7然並不認其有著名商標或因任何合同關係產生之惡意註冊,更 8沒有如被告突發奇想的著作財產權讓與之說,由此可見,原處 9分之決定顯然十分荒謬,以我國如此進步的律法實務竟然做出 10的判斷遠輸中國大陸地區仍在為知識產權普及推廣努力的人民11法院,實令人不敢想像。 12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13系爭商標係於99年5月6日核准註冊,是參加人於105年10 14月17日主張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15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對之申 16請評定,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項所定申請評定之5年 17除斥期間,則系爭商標之註冊除有同條第2項所定情事而得 18排除前開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外,不得再對之申請評定。 19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2項所定「違反第30 2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及系爭商標註冊時 21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與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 2211款本文之情事: 231.按商標法第58條規定5年除斥期間,其目的在於對註冊後已 24使用多年的商標,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予以適當之保護25。但若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即意圖仿襲著名商標,且對著名商26標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時,自不受5 27年除斥期間之保護。 1412.據以評定商標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 2依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 3ENGADGET」網站係成立於2004年間,參加人並以「Engadg 4et」圖樣使用在其網站網頁上(見乙證2-1附件6、乙證2-2 5附件50、51),且於2005年間以「Engadget中文版」圖樣使 6用於其中文版網頁(見乙證2-2附件51)。2007年4月19日 7參加人在其中文官網以「Engadget中文名稱現身:癮科技」為 8標題,公布「Engadget癮科技」圖樣並載明其緣由為「 9Engadget…事實上是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 10科技』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而後即將之使用在11其中文版網頁上(見乙證2-1附件19、28、乙證2-2附件52 12),該網頁每天更新多次,提供關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工具及資13訊文章,傳播科技相關資訊,另亦每週發行刊登Engadget 14Podcast,涵蓋當週發生的科技和工具的新聞事件。我國部落 15客於2007年5月12日在「LibraryViews圖書館觀點」分享E 16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子魚缸;2007年11月23日在「高 17畫質世界-超級不專業之PHILIPSAJL308開箱文」一文分享E 18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子相框;我國科技財經媒體-數位時19代於2008年6月1日發表之「社群媒體改變企業大未來」一 20文載有「許多部落格在流量及影響上,和主流媒體不分軒輊,21甚至猶有過之。舉例來說:癮科技(Engadget)最受歡迎的團22隊共同編輯部落格,為250萬讀者不斷更新最新、最炫的科技 23玩意兒。」(見乙證2-1附件18);2008年3月9日英國衛 24報(TheGuardian)認定,「Engadget」為世界前50名最具影 25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排名第16名,見乙證2-1附件17) 26。據此,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98年6月6日),據 27以評定「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等商標於電 151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聞之提供等服務所表彰之信 2譽,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達著名之程度。 33.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非屬善意: 4查Engadget網站於2004年間創建(見乙證2-2附件50), 52005年間江義宇即有翻譯Engadget網站主站文章(見乙證2-2 6附件51),隔年6月江義宇設立博客邦公司(見乙證2-1附件 725),並以該公司管理與聘僱部落客撰寫Engadget中文網站 8科技類資訊文章。再參酌原告自承於2007年中左右,為管理 9Engadget中文網站的便利考量,將中文「癮科技」置入Engad 10get中文網站以引起華人的共鳴與了解(見乙證1-5評定卷第6 112頁),顯見原告前手博客邦公司對於據以評定「ENGADGET 12」等商標之存在,及參加人於2007年4月19日將據以評定「 13Engadget癮科技」商標使用在Engadget中文網站,均屬知情 14。又依2007年11月19日參加人與博客邦公司簽訂之服務協 15議書第7.2款就參加人「財產及商標專屬權」約定,除供應商 16(即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外,所有作品、服務、材料和成果17以及記劃書項下所定製、提供或履行的其他材料(以下統稱為18“作品”),包括但不限於:(a)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 19構、“外觀和感受”、其他“品牌”部件、域名;(b)相關計 20劃書項下由供應商、協助方或其代理商依照協議所開發,或為21參加人所定製,或提供、交付給參加人的全部材料、規範、設22計、書面材料、代碼、產品或其他成果(不以是否已完成相關23計劃書為轉移);以及(c)由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或開發、訂製 24材料期間,製作或開發出的一切新增或改進創意、設計、概念25或其他發明,均應隸屬於參加人名下財產,其所有產權和權益26(包括但不限於一切知識產權在內)均應歸屬於參加人所有,27均應視為在本協議服務期內所創作的作品,供應商應立即、完 161整向參加人書面披露一切發明(見乙證2-2附件56),可知 2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歸屬參加人所有。該協議書 3第7.3款並約定,博客邦公司不得將參加人商標用於任何其他 4用途。則博客邦公司於98年6月6日以據以評定商標之中文 5「癮科技」作為系爭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難謂無攀附據以 6評定諸商標之信譽,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系爭商標之 7申請註冊自屬惡意。 84.商標近似程度不低: 9商標近似之判斷得就二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為觀察。經查, 10本件系爭商標係由中文「癮科技」及設計圖所組成,中文「癮11科技」為其主要識別部分之一,與據以評定「ENGADGET」 12、「ENGADGET癮科技」商標(詳見評定申請書及其附件) 13相較,二者有相同之中文「癮科技」,又或二者雖一為中文,14一為外文,然據爭中文「癮科技」於創用時即是以其為 15「ENGADGET」之中譯文,二者讀音難謂無相仿之處,加以 16中外文廣泛聯用而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知悉,若將其標示在同17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18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仍有可能會誤認二者服務來自同一19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20近似程度不低。 215.據以評定商標具高度識別性: 22查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非 23屬既有之字彙,並非指定使用服務之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會24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是據以評定商標應具高25度識別性。 266.原告所舉前開網站使用者及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 272016年10月間調查之數據(見乙證1-5附件17評定卷第106 171頁),已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99年5月16日)甚久,另所 2提供乙證1-5附件18及訴願附件2之臉書粉絲專頁則無日期 3可稽。是依現有證據資料,堪認於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 4諸商標較系爭商標而言,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而應給予較 5大保護。 6綜上,本案衡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據以評定商標經參加 7人長期廣泛使用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聞之提 8供等服務已達著名程度,較系爭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 9與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 10廣告代理」、「通訊社、新聞傳播」、「電腦程式設計、電腦11資料處理、藉由全球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12規劃建置、提供搜尋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等服務相較,13前者藉由網路平台提供服務時,為增加客戶黏著度及取得營運14資金,常出現相關廣告、新聞或提供搜尋等相關資訊服務,二15者間難謂不具關連性,又據以評定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於系16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原告前手已知悉據爭商標之存在,系爭17商標之申請註冊係屬惡意等因素綜合判斷,相關消費者極有可18能誤認二商標之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19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20混淆誤認情事,揆諸前開說明,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註冊時21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 22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23至原告主張參加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同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24,其結果與本件商標評定案之認定相歧異一節(見訴願附件4 25)。查因各國或地區之商標法及審查基準仍有差異,且我國 26商標法採屬地原則,系爭商標有無應予撤銷之事由,仍須依我27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為斷,所舉案例自不得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181,併予敘明。 2五、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3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係為著名商標,方有前開註冊時商標法 4第23條第1項第12款暨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 5規定適用: 61.ENGADGET(癮科技)網站於2004年成立,並以多種語言提 7供每日消費電子產品的流行科技網誌與部落格網絡。由參加人 8的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六則是其官方網站www.engadget.com於 9WHOIS資料庫註冊資料,是可確認該網站自2004年1月23 10日起便申請註冊使用。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於2005 11年問世,後在2007年選取近似發音之「癮科技」作為其中文 12名稱,該名稱自創建以來一直沿用至今。 132.自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14及cn.engadget.com)自2004年問世以來,其迅速成長為全 15球受歡迎的科技資訊網站之一,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16開放原始程式碼共用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透過知17名搜索引擎(如GOOGLE、百度)以「ENGADGET」、「癮 18科技」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可確認,在本件系爭商標於98年6 19月6日申請註冊日之前,參加人便已使用「癮科技」表彰其 20「ENGADGET」。復此等檢索結果亦可確認參加人之據以評 21定「癮科技」中文商標與其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 22站cn.engadget.com的聲譽,以及參加人之據以評定「癮科技 23」中文商標及其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 24.engadget.com間之關聯性(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二、十三參 25照)。 263.此外,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及其網站、服務業27已為媒體所廣泛地進行廣告宣傳與報導,且引起全世界及臺灣 191媒體廣泛地關注。例如,參加人之「ENGADGET」及其中文 2商標「癮科技」在2007年至2010年的使用於中文媒體文章所 3報導(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八),從而使「癮科技」讓相關消 4費者與業者直接且清楚地聯想到參加人之據以評定 5「ENGADGET」商標及其相關服務。且參加人曾透過中國大 6陸的國家圖書館,以「ENGADGET」及「癮科技」作為檢索 7關鍵字,搜尋其在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期間 8出現在中文期刊、報紙上的相關報導。搜尋結果顯示,參加人 9之據以評定「ENGADGET」及其中文對應文字「癮科技」同 10時出現在中文期刊、報紙上的文章共45篇(原評定理由書附 11件二十)。又參加人另分別以「ENGADGET」及「癮科技」 12作為關鍵字透過中國大陸的國家圖書館進行檢索,請參考原評13定理由書附件五十八、五十九。若以「ENGADGET」作為關 14鍵字進行檢索,則檢索出2011年7月5日前的報紙、期刊文 15獻共251篇,其中報紙文獻157篇、期刊文獻97篇(原評定 16理由書附件五十八)。又同樣若是以「癮科技」作為關鍵字進17行檢索,則檢索出2011年7月5日前的報紙、期刊文獻共82 18篇,其中報紙文獻65篇、期刊文獻17篇(原評定理由書附件 19五十九)。以上中國大陸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所檢索出的文20獻內容,絕大部分的結果均指向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 21技)網站(www.engadget.com/cn.engadget.com)。鑒於檢索22結果涉及報紙或期刊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消費族群範圍,足以23證明在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前,參加人之「ENGADGET」 24及其中文商標「癮科技」就已在中國大陸、臺灣之相關消費者25與業者中取得極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而原評定理由書所提交26之眾多證據資料(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八、二十)已證明「癮27科技」是「ENGADGET」的對應中文翻譯,兩者已經形成一 201一對應關係、為不可分割且唯一對應的關係,且「癮科技」已 2與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網站與「ENGADGET」商 3標形成唯一對應的聯繫。據此,參加人之「ENGADGET」及 4其中文商標「癮科技」早已為中國大陸、臺灣之相關消費者與 5業者所熟知,實為著名商標。 64.經參酌參加人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的證據資料與資訊,輔以 7前述說明論述,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為以多 8種語言提供每日消費電子產品的流行科技網誌與部落格網絡, 9且被視為是世界前50最具影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參加人 10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品牌與商標早已為公 11眾視為是用以表徵參加人高品質、知名服務之標誌。據此,參12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與品牌在媒 13體中有高度曝光率,堪為臺灣及全世界所著名。經考量現行《1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第2.1. 152.1點所列著名之參酌因素等綜合判斷,參加人與其服務及據 16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應可認定為著名。尤 17其是當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 18、服務廣為全球相關消費者所熟知,包括臺灣相關消費者,又19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服務 20間之關連性早已密不可分,更為無庸置疑。 215.參加人於全世界許多國家申請「ENGADGET」商標註冊,涵蓋22阿根廷、巴西、加拿大、中國大陸、哥倫比亞、歐盟智慧財產23局、法國、德國、香港、印度、日本、墨西哥、秘魯、韓國、24臺灣、烏克蘭、美國和委內瑞拉等國家地區(參考評定理由書25附件二十一)。且經查參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商 26標最早於2007年在美國獲准註冊,並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確認 27該商標最早在2004年開始使用。 2116.且參加人於臺灣獲准註冊之「ENGADGET」商標早於本件系爭 2商標申請註冊日2009年6月6日(2008年11月16日、2009 3年1月1日,詳如本院卷第270頁附表)。 47.「ENGADGET」非屬於英文所既有之字彙,最早是參加人於2 5004年所獨立設計與創立,整體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 6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五十)。而「癮科技」中文字亦非為 7中文既有之字詞,與參加人及其「ENGADGET」建立密切地 8關聯性。2007年4月19日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中文 9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言及, 10「癮科技」乃是設計作為參加人之「ENGADGET」的中文名 11稱(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九,並檢附於參證七)。同時12,在前述網頁亦標明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技」商標之使用13。另經查前述網頁實為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吳顯二(At14ticusWu)為參加人之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 15e.engadget.com)所撰寫的文章,其內容提到:「癮科技」有16一來Engadget,對科技新知看了就上癮的感覺,加上Engadget17每天定量生產科技新聞,內容包含各種科技新知、3C產品、 18產業新聞、八卦馬路和搞怪KUSO全部都包,不只看了就上 19癮,還過足科技新聞的癮頭呢。另外,Engadget這個英文名稱20怎是相當饒口,許多公關公司的朋友看到我們就念「En-got-ge 21t」,事實上是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科 22技」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因此,原告辯稱本件系爭23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非屬於混淆近似商標云 24云,實乃錯誤。尤其是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包括原告公司的25法定代表人─吳顯二、江義宇)乃是基於據以評定「ENGAD 26GET」商標之使用而衍生出「癮科技」中文名稱及商標,用以 27表彰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然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 221(包括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顯二、江義宇)在2007年 24月早已自承本件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之 3讀音、整體印象與概念係屬於相同或混淆近似,現今卻說詞不 4一,自相矛盾。 58.復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暨現行商標法第30 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觀之,僅規定為「著名商標或標章」, 7並未規定須於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著名商標或標章,其保 8護之範圍本不以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為限。至於商 9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則非認定著名之前提要件,因 10此,前開條文規定所保護之著名商標,應包括註冊及未註冊之11著名商標,換言之,即使據以評定商標為未註冊的著名商標,12仍可成為前開條文規定保護之客體。是以,參加人主張,除於13臺灣之註冊第01338680、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外 14,自2007年4月起由「ENGADGET」商標所延伸而設計使用 15的「癮科技」中文商標、「engadget癮科技」商標以及「ENG 16ADGET癮科技」商標,均應作為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案所主張 17之本件據以評定商標,為參加人於本件評定案之權利基礎,如18本院卷第272至273頁附表所示。 199.由此可見,早在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 20時,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以及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 21站為網際網路所廣泛且經常性討論,應為全世界及臺灣相關消22費者所熟悉。查本件系爭商標是以中文字「癮科技」乃置於其23整體外觀之中央且重要位置,並為施以較高注意之處。系爭商24標所使用的中文字「癮科技」係為據以評定商標「 25ENGADGET」所衍生之音譯及相對應的中文名稱,二者係屬 26於讀音、整體印象與概念相同或類似的近似商標。此外,系爭27商標圖樣雖亦使用由藍色三層長短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但 231相較於據以評定商標「engadget」右上方的由二至三層或五層 2之圓弧構成之訊號圖,意匠相仿,況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 3「engadget」、「engadget癮科技」均使用藍色作為主要顏色 4,更是彰顯原告惡意抄襲與模仿參加人之據以評定商標的意圖 5。 610.原告於評定階段所提交之原評定答辯書附件17(亦檢附於參證 7八)述及,「癮科技成立於2005年5月,前身engadget中文 8版從站長AtticusWu發表第一篇文章開始,為台灣3C科技部 9落格先驅。2011年engadget中文版單月不重複使用者已達12 100萬人,為當時台灣第一大3C科技網站。」據此,早在本件 11系爭商標2009年6年6日申請註冊前,參加人之 12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包括據以評定商標「ENGAD 13GET」、「癮科技」使用)便使用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 14訊及相關新聞之提供等服務,且為相關消費者與業者所熟悉,15更為原告所自承。 1611.況原告依據前述附件資料(參參證八)訴稱:其網站使用者及 17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2016年10月間調查資料,每 18月有百萬名不重複使用者及瀏覽量,已晚於系爭商標申請註 19冊日2009年6年6日、獲准註冊日2010年5月16日許多。 20是以,在本件系爭商標2009年6年6日申請註冊時,相較於 21原告或系爭商標,據以評定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或業者較為熟 22悉之商標。 2312.進一步而言,前述附件資料(參參證八)更是肯認了參加人之 24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 25engadget.com)自2005年創立起即被稱為「癮科技」網站, 26且在2011年單月不重複使用者已達120萬人,為當時臺灣第 27一大3C科技網站。在此之後,原告才推出所謂的「癮科技2. 2410COOL3C.COM」,意圖攀附及襲用參加人的網站名氣和搶 2佔參加人的網站流量。況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基於作為當時 3參加人之代理商,而無論是其在之前合作期間本身當對ENGA 4DGET癮科技網站或據以評定商標之使用及所有權均歸屬於參 5加人所有,更為無庸置疑。 6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係屬混淆近似,被告機關認定理由並 7無違誤: 81.參加人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的證據資料說明(如原評定理由 9書附件十八、十九、二十等),中文字「癮科技」自2007年 10創用時乃是用以表彰「ENGADGET」,且與參加人及其商標 11與網站具有高度且密不可分的關連性。是以,參加人主張系爭12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於整體印象 13與概念上,應構成相同或混淆近似商標。相關消費者基於系爭14商標與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相近似之概 15念與印象為之觀察時,將會對二者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16系爭商標當易於被誤認為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 17)商標的副品牌或系列品牌之一,或是被誤以為與參加人之獨18特形象與概念具高度關聯性並與參加人仍有商業關係。參加人19相信系爭商標係剽竊或抄襲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 20技)商標之印象與概念。據此,基於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E 21NGADGET」(癮科技)商標整體概念相同或極為相近似,所 22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相符,且發音相近,而當二商標異時異23地隔離觀察時,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事實上,即便24是原告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郵 25件串,也承認了「癮科技」作為「ENGADGET」的中文名字 26「有諧音可記又蠻切提(題)的」),可見原告所言前後矛盾27,足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申請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2512.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之「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 2告製作、廣告代理」服務、第38類之「通訊社、新聞傳播」 3服務及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 4電腦網路提供廣泛領域之資訊服務、網站規劃建置、提供搜尋 5引擎服務、網路認證服務」服務。而參加人之據以評定註冊第 601338680、01345557號「ENGADGET」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 7類之「提供有關消費性電子之消費信息及資訊」服務、第38 8類之「於電腦使用者間提供電子佈告欄以傳送有關電腦、科技 9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訊息」服務、第41類之「線上刊物(不 10可下載);線上電子刊物服務(不可下載)、線上電子書籍及11雜誌之出版」及第42類之「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有關電腦科技 12業及其他科技業之廣泛資訊」服務。由此可見,兩造商標所指13定使用之服務在功能、提供者、消費者或銷售管道或其他因素14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15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服務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16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173.參加人及其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網站為18網際網路所廣泛且經常性討論,應為臺灣相關消費者所熟悉。19在長久持續之服務及品牌不斷的推廣下,據以評定「 20ENGADGET」(癮科技)商標形成為人所熟知之著名商標。 21當相關消費者見到「ENGADGET」或「癮科技」商標,將會 22自然而然且唯一聯想到參加人及其服務與商業活動。相關消費23者當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無疑。基於其著名地位與聲譽,若參24加人之據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為他人所抄 25襲或剽竊,當使參加人之商標權遭到侵害。 26原告係以仿襲著名的據以評定商標之意圖而申請註冊系爭商標27: 2611.博客邦公司曾為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提供翻譯 2和編輯服務,在2005至2011年期間一直擔任ENGADGET( 3癮科技)中文版網站在臺灣、中國大陸地區之代理商,有關博 4客邦公司之註冊登記資料,請參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二十五。 5而線上公司註冊資料庫確認,江義宇(JasonChiang)為博客 6邦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此外,江義宇亦為原告公司董 7事之一(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二)。原告與博客邦公司實為關係 8企業,或是具特定業務往來關係。系爭商標原由博客邦公司於 92009年6月6日申請註冊,於隔年5月16日獲准註冊,然在 102015年1月5日原告申請商標註冊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並於 11同年3月3日獲准移轉登記。江義宇在其2008年寫給楊鈞傑 12(AndyYang)的郵件中稱,「癮科技的名稱要開始剝離EN 13GADGET,進入癮科技cool3c偉大計畫」,證明其完全知曉 14「癮科技」名稱的歸屬卻蓄意將其與「ENGADGET」相剝離 15轉而占為己用。 162.原告聲稱「癮科技」商標由江義宇團隊創想並為博客邦公司所 17使用云云: 18原告於本件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癮科技命 19名信件串內容之電子郵件乃是晚於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於 202005年擔任參加人之代理開始營運參加人的ENGADGET(癮 21科技)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 22)。且顯然「癮科技」商標乃是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23「ENGADGET」商標,選取類似發音所衍生設計而成,且在 24概念上具有密切關連性,以作為其「ENGADGET」在華語地 25區的代名詞,對其繁體和簡體中文版網站(chinese.engadget. 26com及cn.engadget.com)都有效(而非如原告所主張「不構 27成近似」;相反,「癮科技」與原告的英文商標「cool3c」之 271間並無此種對應性)。更何況於當時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乃是 2擔任原告之代理人,具有商業合作關係,故即便「癮科技」為 3其所設計,「癮科技」所有權亦應屬於參加人所有,實乃肯認 4。據此,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所言前後矛盾,左右閃爍,此足 5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申請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6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癮科技命名信件串影本」係為未經公 7證的電子郵件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可。 8復即便如原告所述且提供「林政緯勞工保險卡影本」(原評定 9答辯書附件6),惟該勞工保險卡僅說明林政緯於2006年8 10月24日曾加保為原告之公司員工,但並不表示林政緯即是前 11述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郵件串內的「阿猴(阿侯)」 12,亦無法證明原告於2007年疑似討論「癮科技」商標創意時 13,林政緯仍然在原告公司任職。且原評定答辯書附件7所提交 14之「2012年楊朝棋電子帳單影本」,其為未經公證文件,其 15真實性與證明力係屬可議,況其電子帳單之服務項目為「購物16網站layout製作」,亦未標示「ENGADGET」或「癮科技」 17,實乃與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設計或架設沒有關聯 18性,且無法證明楊朝棋即是前述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的電子 19郵件串內的「阿湯」,亦無法證明原告於2007年疑似討論「 20癮科技」商標創意時,楊朝棋已是原告的外包設計師,故原評21定答辯書附件7僅是原告用來魚目混珠。是以,原告評定答 22辯書附件5、6及7實無法採納。況即便是原告所述為真實, 23前述電子郵件乃是晚於江義宇及博客邦公司於2005年擔任參 24加人之代理開始營運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 25(chinese.engadget.com及cn.engadget.com)。顯然「癮科 26技」中文商標乃是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 27T」商標,選取類似發音所衍生設計而成,且在概念上具有密 281切關連性,以作為其「ENGADGET」在華語地區的代名詞。 23.原告聲稱參加人由於顧及法律風險而未繼續使用「癮科技」商 3標,此一說法並未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 4首先,原告於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11、13(亦 5為原告在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的簡報檔內容)均為未 6經公證的電子郵件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 7可。再者,即便是原告所提交之評定答辯書附件13是真實的 8,作為對江義宇發給ZhilongLi的電子郵件的回應,參加人暫 9時停止使用「engadget癮科技」商標這單一事實並不意味著參 10加人放棄其對「癮科技」商標的所有權。在系爭商標於2009 11年6月6日提出註冊申請前,「癮科技」與參加人知名媒體 12品牌「ENGADGET」綑綁使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早已在 13相關消費者心中形成了唯一對應且至今從未被割裂的聯繫。縱14使參加人因客觀原因未再使用「engadget癮科技」組合商標,15也不能容許任何人借機攀附參加人之知名品牌的聲譽,將「癮16科技」商標逕自據為己有並以此獲利。更重要的是,如參加人17於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三:有關2009年6月6日以前,在參 18加人於ENG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engadget.com 19所刊登之含有「癮科技」文章內容所示,參加人直至2009年 20仍在文章網頁標題使用「癮科技」來表彰「ENGADGET」。 21若相關消費者以「癮科技」作為關鍵字在網際網路上進行檢索22就能瀏覽到參加人網站的相關文章,參加人對「癮科技」商標23的在先及持續使用,並在當時市場上深具聲譽,不容置疑。 24作為對江義宇的電子郵件之回應,ZhilongLi向ZhiyongAn發 25出指示撤下「癮科技」商標這一事實,並不能說明是參加人作26出撤下「癮科技」商標的決定。相反,該電子郵件內容顯示這27是由ZhilongLi獨立作出的個人決定,並非是參加人作為總公 291司作出的決定。就這一點而言,沒有任何證據顯示ZhilongLi2曾經就該決定徵求過參加人管理階層的意見或是曾獲得參加人 3管理階層的指示。而且,從ZhilongLi如此非正式的回覆並在 4收到江義宇的郵件後短短三小時就作出回覆的事實來看,這是 5由ZhilongLi未經慎重考慮且未徵求過參加人管理階層的意見 6就作出的決定。這顯然不能說明參加人認同了江義宇關於其擁 7有「癮科技」商標所有權的說法。 84.參加人認為其在網站撤下「engadget癮科技」商標的原因實與 9本評定案無關,因為參加人從未宣布放棄使用該商標或是「癮 10科技」商標,且在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並未停止使11用「癮科技」商標,如原評定理由書附件十三,即是以本件系12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即2009年6月6日以前,在參加人於ENG 13ADGET(癮科技)中文版網站cn.engadget.com所刊登之含 14有「癮科技」文章內容。參加人認為本件評定案的焦點在於,15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癮科技」文字是否為參加人在先使用的16商標,以及原告或其相關當事人是否曾經與參加人透過代理關17係、或契約、業務往來關係或其他明知「癮科技」商標是參加18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的關係,從而惡意、抄襲剽竊與參加人及據19以評定「ENGADGET」(癮科技)商標、表徵服務有關聯之 20形象與概念,而惡意搶先提出系爭商標註冊申請。 21原告稱參加人於中國大陸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與本件評定22案見解矛盾,從而要求本件評定案應比附援引云云: 231.原告提交之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 24決定書影本,基於國情、法規適用及案情不同,當不足以推翻25本國訴願機關或商標專責機關所為之認定,從而可作為原告於26本件評定案有利之主張。 272.由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中國大陸商標局認定可知 301,江義宇於中國大陸之「癮科技」商標業已被認定為無效商標 2,所提交之使用證據資料不足以認定是「癮科技」商標之有效 3使用,且其使用的「癮科技」中文字作為「ENGADGET」的 4對應中文名稱,二者具高度關連性,應屬於近似商標。 5若原告主張所提交之中國大陸決定書認定應適用於本件評定案 6,然依據公平原則,上述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中 7國大陸商標局認定亦應可為本件評定案所比附援引: 8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83號「癮科技」商標(第35類): 9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10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11以撤銷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二:中國大陸1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96號判決及其撤銷註 13冊公告影本。 14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經中國大陸15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為中文『癮科技』,16屬於臆造組合詞彙。引證商標為英文『ENGADGET』,屬於 17臆造英文詞彙。根據原告(即OATHINC.(更名前:AOLIN 18C.))在本案審理階段提交的證據顯示,原告早在2007年4 19月即在其經營的中文消費電子產品諮詢網站『cn.engadget.co20m』上發布了『ENGADGET』中文名為『癮科技』的官方信 21息,此後經原告的宣傳使用及第三方媒體的廣泛報導,在訴爭22商標申請日前相關公眾已經將『癮科技』作為『ENGADGET 23』的對應中文名稱,二者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一一對應關係。24考慮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為臆造詞彙,顯著性較強,可以認25定兩標誌已構成近似標誌,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業26管理諮詢、貿易業務的專業諮詢』服務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27混淆誤認。」請詳參證三: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 311京73行初5168號判決影本。 2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84號「癮科技」商標(第38類): 3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4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 5以撤銷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四:中國大陸 6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7297號判決及其撤銷註 7冊公告影本。 8中國大陸之註冊第9679657號「癮科技」商標(第42類): 9參加人針對前開商標註冊提交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經中 10國大陸商標局認定有連續三年不使用之情況,應予以撤銷在全11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註冊。請詳參證五:中國大陸商標局撤三12字[2016]第Y005367號決定及其撤銷註冊公告影本。 13參加人於香港關係企業A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在200 147年11月19日所簽署之服務協議書(ServicesAgreement)為 15真: 161.參加人於香港關係企業A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在200717年11月19日所簽署之服務協議書(參原評定理由書附件三十 18六、附件五十五及附件五十六)。博客邦公司提供網站諮詢、19設計與開發服務,以協助參加人拓展中國大陸、臺灣及香港地20區之市場。江義宇代表博客邦公司簽署了前述香港關係企業A 21OLAsiaLimited與博客邦公司間之服務協議書內容。前開服 22務協議書明確規定,博客邦公司經委任為參加人面對中國大陸23、香港及臺灣市場的網站提供網站設計、開發及維護的服務,24所有在此期間的設計開發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網站名稱、網25域等材料的所有權歸屬於參加人,此由前述服務協議書第7.2 26款內容參照。 272.上述服務協議書第15頁內容所稱的「AOL」實際上是指「 321AOLAsiaLimited」,此可由以下第1頁定義內容參照。因此 2,「AOL」並非是指代「AOL」品牌,而是泛指任何屬於A 3OL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構、 4外觀設計、品牌、網域名稱等等。所以,前開服務協議書所規 5定之博客邦公司經委任為參加人面對中國大陸、香港及臺灣市 6場的網站提供網站設計、開發及維護的服務,所有在此期間的 7設計開發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或網站名稱、網域等材料,不限 8於只有「AOL」品牌,應涵蓋任何屬於AOL所有的智慧財產 9權所設計開發完成之產品或網站名稱、網域等材料,其所有權 10均應歸屬於參加人。 113.另前述服務協議書第7.2款內容,博客邦公司若是獨立於本協 12議及其各項服務之外所開發、獲取授權或收購一切材料、代碼13、方式方法、工藝、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產品,在沒有依賴也未14納入AOL的任何保密信息或AOL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則是 15屬於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但AOL享有專屬使用權。然誠如 16前述,本件系爭商標所使用的「癮科技」乃是在2007年4月 17依參加人之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T」商標之讀音或 18概念所衍生設計,且廣泛地使用在參加人的ENGADGET癮科 19技中文版網站。因此,「癮科技」一詞屬於依賴且基於AOL 20的其他智慧財產權所衍生設計者,其所有權當然係屬於AOL 21即參加人所有無疑。 224.況前開服務協議書是在2007年11月19日所簽署完成,遠早 23於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更加以佐證 24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在提起本件系爭商標申請時,明確知悉本25件系爭商標乃是源自於據以評定商標之衍生創作,剽竊或抄襲26據以評定商標之印象與概念,並欲佔為私有。事實上,即便是27原告在評定階段所提交之證據資料,如原評定答辯書附件5 331的電子郵件串,也承認了「癮科技」作為「ENGADGET」的 2中文名字「有諧音可記又蠻切提(題)的」),可見原告所言 3之因果順序有前後矛盾,足以證明原告之蓄意且惡意搶註申請 4本件系爭商標的行為。 55.原告不斷地宣稱前開服務協議書是為了AOL入口網站架設所 6簽署,與「ENGADGET」網站架設無關,更一再要求顧海銘 7(NormanHai-MingKoo)與江義宇出庭陳述意見,並說明該 8服務協議書委託事項及「癮科技」商標等情事,然此舉顯然是 9意圖延宕本評定案審理,雙方多次理由書狀及答辯書狀早已充 10分地說明本評定案的相關爭點,根本沒有要求顧海銘與江義宇11出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性。誠如前述,前開服務協議書是「在2 12007年11月19日」所簽署完成,遠早於本件系爭商標「申請 13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此足以用來佐證原告及其相關 14當事人在提起本件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時,透過雙方業務往來關15係而明確知悉據以評定「ENGADGET」商標及其 16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站之情況下,利用「ENGADGET 17」商標音譯所延伸而設計使用的「癮科技」中文商標,進而申18請註冊本件系爭商標,剽竊或抄襲據以評定商標之印象與概念19,並欲佔為私有。因此,無論前開服務協議書之委託工作事項20為何,當不足以否認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在本件系爭商標「申21請註冊日即2009年6月6日」,便已熟知參加人及其據以評 22定「ENGADGET」商標、ENGADGET癮科技中英文網站等事 23實且知曉該中文名稱的商業價值,縱使顧海銘與江義宇出庭陳24述意見,亦無法抹滅雙方當事人曾存在業務往來關係的事實。25另原告於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稱「癮科技」商標由江 26義宇團隊於在2007年4月創想並為博客邦公司所使用,同時 27提供楊朝棋及江義宇在2007年4月12日針對「癮科技」著作 341所簽署之協議書(參原告於2019年9月11日準備程序庭簡報 2檔第3頁): 31.參加人無論是在評定階段、訴願程序或是行政訴訟程序,並未 4見過楊朝棋及江義宇在2007年4月12日針對「癮科技」著作 5所簽署之協議書內容,特此說明。因此,既然在評定階段、訴 6願程序或是行政訴訟程序,參加人未見過前開協議書內容,更 7未予參加人充分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是以前開協議書應予 8以排除,不應列入本案之考量範圍。再者,前開協議書係為未 9經公證的協議書影本,參加人對此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並不認可 10。 112.又楊朝棋及江義宇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書內容既定義為「著作 12權作品」,其整體圖樣所獲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應是左邊圖形13,即三層長短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而不是該整體圖樣內的14「癮科技」中文字,蓋因「癮科技」中文字其屬一般性字體,15欠缺思想、感情之原創性,亦未具美學上之鑑賞價值,應認不16可作為著作權法上的美術著作標的。因此,前述所稱「癮科技17」著作之圖形或許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文字則不受著作權法18保護。請參考本院於2015年6月8日103年度民著訴字第84 19號及其上級審2016年2月4日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判 20決。 213.況且,前述所稱「癮科技」著作作品中的「癮科技」中文字是 22沿自參加人之享有聲譽且具有高度識別性的「ENGADGET」 23商標之讀音或概念所衍生設計,且為原告及其相關當事人之前24公示所自承。據此,參加人主張,前開協議書尚不足以說明原25告及其相關當事人對於本件系爭商標有其所有權。 26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7按「對本法100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之商標、 351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申請或提 2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 3為限。」為商標法第106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商標「相同 4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5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 6為系爭商標註冊時(即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6個月後施行 7)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8第11款明定。而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 9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之情形, 10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但同條第112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 12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系爭商13標係於99年5月6日核准註冊,有原處分卷附商標註冊簿可 14稽,故參加人於105年10月17日申請評定,主張系爭商標之 15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 16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事,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 17項所定申請評定之5年除斥期間,則系爭商標之註冊除有同 18條第2項所定情事而得排除前開除斥期間規定之適用外,不 19得再對之申請評定。 20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 21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且其申請註冊 22屬惡意,本件評定不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231.按商標法第58條規定5年除斥期間,其目的在於對註冊後已 24使用多年的商標,因持續使用所建立之商譽,予以適當之保護25。但若商標申請人於申請時即意圖仿襲著名商標,且對著名商26標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獲取不正競爭之利益時,自不受5 27年除斥期間之保護。 3612.依參加人於評定階段所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可知,「 2ENGADGET」網站係成立於西元2004年間,參加人並以「 3」圖樣使用在其網站網頁上(見評定附件6、50、51 4),且於西元2005年間以「」圖樣使用於其中文版 5網頁(見評定附件51)。西元2007年4月19日參加人在其 6中文官網以「Engadget中文名稱現身:癮科技」為標題,公布 7「」圖樣並載明其緣由為「Engadget…事實上是 8En+Gadget的組合,gadget發音:[],翻成『癮科技 9』和英文的發音有著諧音的妙處!」,而後即將之使用在其中 10文版網頁上(見評定附件19、28、52),該網頁每天更新多 11次,提供關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工具及資訊文章,傳播科技相關12資訊,另亦每週發行刊登EngadgetPodcast,涵蓋當週發生的 13科技和工具的新聞事件。我國部落客於2007年5月12日在「 14LibraryViews圖書館觀點」分享E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電 15子魚缸;2007年11月23日在「高畫質世界-超級不專業之 16PHILIPSAJL308開箱文」一文分享Engadget癮科技所介紹之 17電子相框;我國科技財經媒體-數位時代於2008年6月1日發 18表之「社群媒體改變企業大未來」一文載有「許多部落格在流19量及影響上,和主流媒體不分軒輊,甚至猶有過之。舉例來說20:癮科技(Engadget)最受歡迎的團隊共同編輯部落格,為25210萬讀者不斷更新最新、最炫的科技玩意兒。」(見評定附件 2218);西元2008年3月9日英國衛報(TheGuardian)認定, 23「Engadget」為世界前50名最具影響力之部落格網站之一( 24排名第16名,見評定附件17)。據此,堪認於系爭商標於98 25年6月6日申請註冊時,據以評定「ENGADGET」、「ENGA 26DGET癮科技」等商標於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 27聞之提供等服務所表彰之信譽,應已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371而達著名之程度。 23.系爭註冊第1411401號「癮科技及圖」商標係由藍色三層長短3不一圓弧構成之訊號圖,及其右方之中文「癮科技」所組成; 4據以評定諸商標則係由外文「engadget」及其右方由二至三層 5或五層之圓弧構成之訊號圖,或再結合中文「癮科技」所組成 6。兩造商標相較,據以評定諸商標之外文「engadget」發音可 7為[],與中文「癮科技」讀音相近,是二者或於中 8外文之讀音相近,且訊號圖之構圖意匠相仿,或另有相同之中 9文「癮科技」,於外觀、觀念及讀音均有相近之處,應屬構成 10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114.據以評定諸商標之中文「癮科技」、外文「engadget」為自創 12組合詞彙,與其實際使用之服務並無直接關聯,復經參加人廣13泛使用已臻著名,應具高度識別性,於網路上所提供之資訊、14新聞服務,經常刊載3C電子產品、流行科技等資訊及相關新 15聞(見評定附件28、29、50至52),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 16第35類、第38類、第42類等服務(詳如事實欄所載)相較 17,前者藉由網路平台提供服務時,為增加客戶黏著度及取得營18運資金,常出現相關廣告、新聞或提供搜尋等相關資訊服務,19與後者之服務應具有關聯性。 205.原告雖稱其網站(網址:www.cool3c.com)每月有212.7萬 21名不重複使用者(UV),將近700萬頁瀏覽量,為我國前三 22大3C科技網站,且臉書粉絲專頁目前已有超過31萬名粉絲 23追蹤,系爭商標應為國內相關消費者較熟悉之商標云云。惟查24,原告所舉前開網站使用者及瀏覽量數據係ComScore公司於 252016年10月間調查之數據(見評定卷第106頁),已晚於系 26爭商標申請註冊日98年6月6日甚久,另所提供答辯附件18 27及訴願附件2之臉書粉絲專頁則無日期可稽。是依現有證據 381資料,堪認於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諸商標較系爭商標而 2言,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者,而應給予較大保護。 36.審酌據以評定諸商標表彰於提供3C電子產品、流行科技資訊 4及相關新聞之服務已達著名程度,且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5並具有高度識別性,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以及二者實際或 6指定使用之服務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綜合判斷,系爭商標之註 7冊應有致相關公眾誤認兩造商標服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 8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或誤認兩造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 9、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有混淆誤認之虞。 10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 11款前段(相當於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之 12規定。 137.原告雖稱其前手博客邦公司或江義宇及其團隊與參加人間並無 14代理或聘僱關係,且參加人所提出96年間與博客邦公司(負 15責人為江義宇)簽訂之服務協議書第15頁內容及部落客協議 16書,並未提及Engadget中文網站或「癮科技」商標,原告前 17手博客邦公司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係屬善意云云。惟查,Enga18dget網站於2004年間創建(見評定附件50),2005年間江義 19宇(即JasonChiang)即有翻譯Engadget網站主站文章(見評 20定附件51),隔年6月江義宇設立博客邦公司(見評定附件2 215),並以該公司管理與聘僱部落客撰寫Engadget中文網站科 22技類資訊文章。再參酌原告自承於2007年中左右,為管理En 23gadget中文網站的便利考量,將中文「癮科技」置入Engadget24中文網站以引起華人的共鳴與了解(見評定卷第62頁),顯 25見原告前手博客邦公司對於據以評定「ENGADGET」等商標 26之存在,及參加人於2007年4月19日將據以評定「 27」商標使用在Engadget中文網站,均屬知情。又 391依2007年11月19日參加人與博客邦公司簽訂之服務協議書 2第7.2款就參加人「財產及商標專屬權」約定,除供應商(即 3博客邦公司)原有材料外,所有作品、服務、材料和成果以及 4記劃書項下所定製、提供或履行的其他材料(以下統稱為“作 5品”),包括但不限於:(a)名稱、特性、受保護組織結構、 6“外觀和感受”、其他“品牌”部件、域名;(b)相關計劃書 7項下由供應商、協助方或其代理商依照協議所開發,或為參加 8人所定製,或提供、交付給參加人的全部材料、規範、設計、 9書面材料、代碼、產品或其他成果(不以是否已完成相關計劃 10書為轉移);以及(c)由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或開發、訂製材料 11期間,製作或開發出的一切新增或改進創意、設計、概念或其12他發明,均應隸屬於參加人名下財產,其所有產權和權益(包13括但不限於一切知識產權在內)均應歸屬於參加人所有,均應14視為在本協議服務期內所創作的作品,供應商應立即、完整向15參加人書面披露一切發明(見評定附件56),可知據以評定 16「」商標歸屬參加人所有。該協議書第7.3款並 17約定,博客邦公司不得將參加人商標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則博18客邦公司於98年6月6日以據以評定商標之中文「癮科技」 19作為系爭商標之一部分申請註冊,難謂無攀附據以評定諸商標20之信譽,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自21屬惡意。 228.原告又稱依訴外人楊朝棋及江義宇所簽署的著作權協議書內容 23,原告擁有系爭商標「癮科技」之著作權云云。惟縱原告所稱24屬實,「癮科技」與據以評定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公眾混25淆誤認之虞,已見上述,即不得再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所稱26亦無可採。 279.至原告主張參加人於大陸地區對相同之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401,其結果與本件商標評定案之認定相歧異云云。惟查因各國或 2地區之商標法及審查基準仍有差異,且我國商標法採屬地原則 3,系爭商標有無應予撤銷之事由,仍須依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4為斷,所舉案例自不得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510.原告聲請訊問證人顧海銘(NormanHai-MingKoo)及江義宇 6說明服務協議書簽訂過程、委託事項及「癮科技」商標之歸 7屬等,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核無訊問必要,爰不予調查,併 8予敘明。 9三、綜上所述,系爭商標之註冊係屬惡意,本件評定申請依現行 10商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5年除斥期間規 11定之限制,且系爭商標註冊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12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 13故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核無違誤,訴 14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 15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16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 17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18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19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20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22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23法官林洲富 24法官陳忠行 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27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411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2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3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 4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5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所需要件 訟代理人之情形 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一者,得不委任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 律師為訴訟代理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人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 理人者。 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情形之一,經最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高行政法院認為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適當者,亦得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上訴審訴訟代理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人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 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 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 42影本及委任書。 1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2書記官鄭郁萱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