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正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本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以「Hi Tutor Say Hi tothe World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家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679992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10月31日中台評字第1050084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806304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㈡被告應為應評定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