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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設計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原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信彰(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桌腳」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即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所定之設計專利)。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4 月29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5416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7 年1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8 條第1項第1 款(按應為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誤)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上揭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7 年7 月27( 107)智專三( 一) 03027 字第107206859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7 年12月17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18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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