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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洪淑敏

  • 原告
    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光陽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   告 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家瑋(董事)住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路38巷50號8 樓之5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廖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光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以「自行車導輪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5119885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0058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 月1 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6條第2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 年2 月2 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前開更正本不符規定,應不准更正,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7 月24日(107 )智專三(三)05048 字第10720669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125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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