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 原告
-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正吉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恩律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後修正為4 項,經被告編為第104108263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9 月13日( 107)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850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2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