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原 告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後修正為4 項,經被告編為第104108263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 年9 月13日( 107)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850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2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