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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原告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後修正為4 項,經被告編為第104108263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9 月13日( 107)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850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706312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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