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 原告
- 米果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雅如(董事)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紫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弈錡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李忱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忱堅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若將導致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以「網路團購整單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106 年1 月2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2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之後參加人李忱堅於106 年7 月28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22條第 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07 年8 月27日(107 )智專三(二)04072 字第10720789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706313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因此向我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的必要,所以我們依前述規定,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的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