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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伍偉華蔡志宏

原告
米果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雅如(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弈錡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李忱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忱堅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若將導致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以「網路團購整單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106 年1 月2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2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之後參加人李忱堅於106 年7 月28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22條第 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07 年8 月27日(107 )智專三(二)04072 字第10720789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706313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因此向我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的必要,所以我們依前述規定,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的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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