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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惠如伍偉華蔡志宏

原告
米果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雅如(董事)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紫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弈錡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李忱堅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徐瑞甫,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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