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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蕭文學

原告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明璇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田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志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1 日以「具高效率散熱及亮度之晶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項(後修正為1項),經被告編為第93136992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經經濟部以107 年發給發明第I2858968號專利證書。之後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此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10日15日(107)智專三(二)04066字第107209596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8年1月28日經訴字第10706314170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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