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鄭富宗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月14日以「具有接觸導線排列與補償 功能之通訊系統的連接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0項,並以西元2006年3月7日申請之美國第11/369, 257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5125883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023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9、19、2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6年12月2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及19,刪除請求項20。案經 被告審查,雖認原告所提106年12月20日更正本符合規定, 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以107年11月13日(107)智專三㈠04078字第107210586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12月2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至3、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9舉發不成立 。請求項20舉發駁回」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8年2月22日經訴字第108063002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文揚